游客旅游途中颠簸致骨折 旅游公司赔完诉汽车公司

发布时间:2016-12-05 18:17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2


  于某选择了贵州旅游公司的华东六日游行程,随后在跟团旅游的过程中,因旅游大巴行驶至减速包时发生颠簸,导致于某椎体压缩性骨折。于某在康复之后将该公司告上法庭后得赔偿十二万余元,旅游公司在赔偿之后又将提供旅游大巴的汽车公司告上法庭。日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委托合同纠纷案。


  于某退休之后在家闲来无事,其儿女就想让她出去玩玩解解闷,于是在贵州旅游公司选中了华东六日游的行程,并签订了旅游合同。贵州旅游公司随后与江河旅行社签订合约,将于某所在的旅行团委托给该旅行社接待,江河旅行社又将旅行团的地接事务委托给了江苏某旅游公司。江苏某旅游公司在安排行程的过程中在无锡某汽车公司订了旅游大巴。


  2009年4月25日,搭乘旅客于某等人的旅游大巴在上海至苏州的途中,因车辆驶经地面减速包时发生颠簸,导致于某椎体压缩性骨折,返家之后入院治疗,花费122091.66元。之后于某将贵州旅游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该地法院虽然将其余几个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最终由贵州旅游公司承担了所有的赔偿费用。随后江河旅行社所在的法院接受贵州旅游公司的起诉,判令江河旅行社赔偿了所有费用。江苏某旅游公司在赔偿了江河旅行社之后又最终将无锡某汽车公司告上法庭。


  江苏某旅游公司认为,无锡某汽车公司受其所托,为其提供旅游交通服务,但该公司在提供交通服务过程中,未尽到安全警示的义务,致使其游客受伤,导致其为此向委托方江河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其有权向汽车公司追偿,并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22091.66元。


  法院审理认为,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江苏某旅游公司接受旅游公司的转托旅游业务之后向汽车公司订车,由汽车公司为旅行团提供旅游大巴交通服务,旅游公司向汽车公司支付租车费,两公司间的有偿合同依法成立。由于被告安排的大巴导致游客身体受损,汽车公司作为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具有过错,现江苏某旅游公司因于某受伤而被判决向江河旅行社支付了赔偿款122091.66元,该损失旅游公司有权要求汽车公司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汽车公司支付旅游公司赔偿款122091.66元。(作者:谷姝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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