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景区内被电瓶车撞致骨折

发布时间:2016-12-05 18:51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2


  七旬老太被景区游客驾驶的电瓶车撞骨折,到底该谁担责?胡老太将深圳世界之窗有限公司、租车人石先生、电瓶车驾驶人潘小姐一起告上法庭,索赔各种费用近10万元。南山法院一审判决潘小姐赔偿胡老太7万余元,世界之窗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世界之窗不服上诉,昨日,此案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记者王纳)


  案件:


  老太被电瓶车撞致骨折


  胡老太称:2011年7月13日,当时已经72岁的她在他人陪同下,进入深圳世界之窗景区游玩。不想在游玩过程中,被一辆电瓶车给撞倒,导致小腿骨折。驾驶电瓶车的潘小姐和乘客石先生是来自重庆的游客,电瓶车是石先生向世界之窗租下游览时代步用的。交警对这起事故作出责任认定:电瓶车驾驶人负全责。


  事情发生后,深圳世界之窗有限公司承认其疏忽,并承担了相应的责任。但撞人的潘小姐和租车的石先生在双方未就此事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就擅自离开深圳。为了不耽误胡老太的伤情,经过调解,世界之窗和她达成协议:世界之窗先行垫付给胡老太3万元,南山区沙河街道办事处借支给胡老太2万元,胡老太申请法律援助向有关责任人追偿,并在指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在得到赔偿后,再归还沙河街道办事处的2万元。


  此后,胡老太返回原籍继续治疗。2011年11月10日,当地司法鉴定所伤残鉴定结果认为,胡老太的伤残等级为十级,胡老太将驾驶者潘小姐、租车人石先生和景区管理者深圳世界之窗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赔偿等一共9.98万余元。


  法院:


  一审判肇事者赔偿7万元


  此案在南山区法院一审开庭时,世界之窗辩称,该公司尽到了作为游览车出租人的告知、审查、管理责任。其出租的车辆质量合格、适合驾驶,租车须知也提示“如与其他游客或车辆发生意外,责任由驾驶车辆的游客自行承担”,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电瓶车的实际驾驶人潘小姐应该承担全部责任,租车人石先生应该承担连带责任。而胡老太的陪同人员没有尽到照顾职责,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石先生、潘小姐则辩称,他们一样是世界之窗的游客,自己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租车须知”无效。此外,他们还认为在景区内发生的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具备法律效力。


  南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胡老太在世界之窗景区游玩,潘小姐驾驶电动代步车的过程中驾驶不当,撞倒胡老太并导致其受到人身伤害,构成侵权,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石先生虽为电动车的承租人,但未实际驾驶,不构成侵权。虽然胡老太年满70岁免票进入景区,但世界之窗作为公共场所管理者,仍对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虽然其称车辆安全、 操作简单、对租车人进行了告知,但事故确已发生,证明其提供的电动代步车租赁服务对游客人身安全确有一定程度的隐患,未尽到对其他游客的安全保障。因此,世界之窗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该院遂作出一审判决:潘小姐应赔偿胡老太各项损失共计7.6万余元,深圳世界之窗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进展:


  世界之窗上诉:不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世界之窗不服提出上诉。该公司认为,他们不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为作为代步车出租人,该公司提供的车辆性能安全合格,也对租车人石先生的身份证进行了审查,确认其是成年人。该车时速仅4.5公里/小时,公司也明确告知了石先生碰撞别人要承担责任,但石先生还是将车交给潘小姐驾驶,存在过错,因此石先生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公司还对赔偿金额的计算等方面存在异议。


  昨日,潘小姐和石先生均未到庭应诉。胡老太的律师则希望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主持了调解,双方均表示愿意调解,世界之窗方面提出不需胡老太返还借支的3万元了结此案,但胡老太的律师则担心潘小姐和石先生都是外地人,其他钱款难以得到执行。


  目前,此案仍在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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