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异地旅游命殒命他乡 两地旅行社因赔偿起纠纷

发布时间:2016-12-05 19:25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2


  中新浙江网11月9日电(记者 赵小燕 通讯员 何素静) 原本是想报个团去海南散散心,却没想到在前往上海浦东机场的路上,就出了车祸,来自浙江海宁的游客钱某、崔某当场殒命。而针对两人的赔偿问题,负责此单旅行生意的海宁、海南两地的旅行社打起了官司。


  2012年7月,海宁一旅游公司(以下简称海宁公司)将海南一旅游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公司)告上法庭。海宁公司诉称,双方公司曾签订了《旅游接待协议书》,约定海宁公司为组团社,海南公司为地接社,海南公司必须确保整个行程安全、有序,并保证全体旅客人身、财产安全。


  2009年11月3日,海宁公司与旅客钱某、崔某签订《散客旅游合同》,约定从2009年11月9日至13日,组织海南5日游活动。当天,海南公司出具了《假日旅游散客确认书》,确认了旅游线路、服务标准、出团时间等。


  同年11月9日,钱某与崔某在海宁集合,乘坐海南公司派遣的客车前往上海浦东机场。岂料,客车在高速行驶途中,因与对向失控的大货车发生碰撞,最终造成了钱某、崔某死亡的交通事故。


  事后,海宁公司分别向两人家属各赔偿63万元。随后,海宁公司根据公司自己投保的旅行社责任保险,理赔到了保险金48万余元。紧接着,海宁公司又向肇事货车的所有权人追偿,然而,事情却并不顺利。


  海宁公司称,当时虽然法院判决支持了他们追偿的诉讼请求,但奈何肇事车辆的所有权人并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海宁公司认为,他们是受海南公司的委托才开展的海南假日之旅旅游项目,因此他们是代为赔付,死者家属的损失应由海南公司相应承担,故请求法院判令海南公司支付海宁公司代偿款61万余元。


  海南公司则认为,其没有与海宁公司建立本案交通事故中受害的游客旅游合同,且运送受害游客的车辆也不是他们指派的,因此无需担责。


  今年3月,海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旅游接待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为提供客源一方,被告为地接社,原告向被告支付相应团费,本案的游客旅游风险交接点就在游客的海宁集中地,因此游客乘坐前往机场的客车后,其旅游风险责任即转移至被告,因此,受害旅客的赔偿责任应该由被告承担,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海南公司对该判决结果不服,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


  经嘉兴中院调解,近日海南公司与海宁公司终于达成一致协议,由海南公司一次性支付海宁公司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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