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旅游洗澡摔伤谁当赔匠 法院判旅行社赔钱

发布时间:2016-12-05 19:34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2


    重庆市一中院:安全保障和警示说明义务是旅行社的当然义务,不因为游客周女士有认知和避免能力而免除。旅行社未证明已尽义务,应该担责。


    每逢岁末年初,都会有个旅游小高峰。


    人在路上,难免有个磕磕碰碰。市民周女士跟团到泰国旅游,哪知在酒店洗澡时摔成9级伤残。昨日重庆晚报记者从市一中院网站获悉,该院日前以旅行社未尽安全提示义务为由,终审判决旅行社承担责任,赔偿8.2万余元。


    据悉,2010年8月,周女士与江北区一家旅行社签订赴泰国旅游合同。8月20日,周女士随团到了泰国,入住旅行社指定的酒店。8月25日晚10点左右,玩了一天的周女士在酒店卫生间洗澡时,不慎摔伤,被送往当地医院紧急救治。由于语言不通等,只接受了紧急处理,周女士便回到我市继续接受治疗。


    经中山医院诊断,周女士左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后来伤情被鉴定为9级伤残。


    周女士多次与旅行社协商,均未果,便以旅行社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向江北区法院提起诉讼。


    旅行社表示,周女士洗澡时摔倒受伤,是自己不小心,与旅行社没有关系。另外,旅行社向游客发放了行程须知,已尽义务。


    但是,与周女士一起赴泰旅游的团友吴女士出庭作证,称旅行社没有发放行程须知,也没有提醒大家入住酒店后注意安全。


    江北区法院认为,卫生间湿滑摔倒的风险,周女士应有认知和避免能力,而且卫生间在空间上具有相对的私密性,不属于旅行社应尽的安全提示义务范围。据此,江北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周女士的诉讼请求。


    周女士向市一中院上诉。她坚持认为,入住酒店是旅行社安排的,属于旅行合同约定的旅行服务内容,旅行社应尽安全保障义务。


    市一中院表示,根据我国法律,安全保障和警示说明义务是旅行社的当然义务,该义务并不因为周女士认知和避免能力而免除。由于旅行社未能证明已尽安全保障和警示说明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市一中院终审判决旅行社向周女士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8.2万余元。


    法官释案


    为何要判旅行社败诉


    承办法官表示,旅行服务提供者除应提供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项目,还应尽安全保障和警示说明义务。周女士入住的酒店是旅行社安排的,属于旅游服务合同的内容之一,而旅行社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尽了安全保障和警示说明义务,应当对周女士洗澡摔伤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律师说法


    哪些风险,旅行社应预警


    元旦春节临近,许多市民开始筹划旅游事宜。为了省心,很多人选择跟团游。那么,旅行社应该对哪些风险进行预警呢?


    重庆晚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何桐雨律师称,主要有以下三类风险。


    1、能够预见的自然灾害
    比如台风,前不久在菲律宾登陆的

台风海燕,就造成不少菲律宾民众和游客伤亡。在台风可能登陆期间,旅行社应尽量避免向台风可能登陆地区发团。如果已经发团,则必须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游客进行预警。


    2、目的地发生治安事件


    比如泰国正在进行大规模的反政府游行,有可能威胁到游客的人身安全。如果旅行社发团到泰国,就应该对游客进行预警。此外,旅游目的地正发生骚乱、武装冲突,或者治安不好,偷盗、抢劫案件频发,旅行社也应该对游客进行预警。


    3、旅游项目中的风险


    比如说一些娱乐项目不适合哪类人参与,或有可能存在风险,旅行社都有义务对游客告知和提醒。前几年,我市一家旅行社组织泰国游,没有对“高速飞艇”这个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告知,结果游客在参与该项目时造成颈椎损伤,最后旅行社承担了赔偿责任。此外,旅行中乘坐的交通工具和入住的酒店等可能存在的风险,旅行社也有义务预警。


    哪些情况,旅行社没有预警义务?何桐雨表示,旅行社不能预见到的风险,比如现在还无法准确预测的地震等自然灾害。


    出国游受伤怎么办?


    何桐雨律师表示,如果出国游时受伤或者生病,应尽快就近医治。如果是跟团游,应该及时和旅行团导游或领队取得联系,告知受伤或发病情况,请其帮助。


    如果伤情或病情较重,需要治疗的时间较长,何律师建议在事发当地进行紧急处理后,在身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回国继续治疗,因为涉及与医院沟通和家属陪护等问题,由于语言差异以及亲属出境手续办理等原因,长期在国外治疗可能会出现一些不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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