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起纠纷 多因低价团

发布时间:2016-12-05 20:19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2


       旅游合同纠纷中,出境游占八成,50岁以上的旅游者占六成以上,而纠纷中出现的很多问题都源于低价团费。从判决结果看,旅游经营者担责率高达82%。国庆假期即将到来,昨天(28日)上午,北京市二中院通报了近年来审理的旅游合同纠纷案件情况,并做出相关提醒。
  有经营者变相强制消费
  据北京市二中院民二庭副庭长王平介绍,从判决结果看,在旅游者诉旅游经营者的33案中,法院判决驳回的有6起;认定旅游经营存在服务质量问题,判决旅游经营者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的有27件,旅游经营者的担责率高达82%。
  王平介绍说,《旅游法》明令禁止强制购物,但仍有旅游经营者通过延长自由活动时间等方式,变相增加消费时间,进而缩短旅游时间。有的游客在旅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或摔伤,有的和导游发生冲突而中风。事发后,往往以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要求承担医疗费等。
  有的导游收取小费,如事先旅游者和旅行社对此约定不清,易产生纠纷。到泰国旅游,合同约定住宿标准为四星级,但因泰国酒店的四星级并非国际标准,游客会要求返还酒店差价。还有人去埃及旅游是为了坐热气球俯瞰金字塔,但旅行社以天气状况不好为由临时取消。另外,签证是否通过存在不确定因素,如拒签导致错过出行时间,也会产生纠纷。
  旅游纠纷集中在八大方面
  低价港澳游多“被购物”
  陈某夫妇因购买了宽带业务服务,去年4月两人以每人300元的价格参加了与宽带公司有合作关系的金桥旅行社组织的港、澳7日游,300元包括往返路费、吃住及景点门票。陈某夫妇说,旅游中基本上都是购物环节,夫妇俩无奈购买了一件价值3800元的蚕丝被及两块共计67999元的玉石,回京后,认为价高、货假而退货,并状告旅行社欺诈。一审法院认为,金桥旅行社收取每人300元旅游费明显过低,在旅游途中安排游客大量购物,违反了《旅游法》的相关规定,存在欺诈行为。旅行社愿意赔偿原告支付旅游费的三倍1800元,法院不持异议并予以确认。原告后提出上诉,二中院维持了原判。
  “旅游合同纠纷中的很多问题,如强制购物、自费、导游问题,都源于低价团费。”王平表示。而王磊法官说,强迫购物是低价游的风险之一,期望值与现实差距过大,从而产生纠纷。二中院建议旅游者签订合同时,对于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的条款,要通过补充协议等方式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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