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没有禁止游客给小费 导游服务费由旅行社支付

发布时间:2016-12-05 20:50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2


  即将实施的旅游法,对旅游行业的收费问题进行了明确规范,其中,对“导游服务费”和“小费”都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对此,一些旅行社认为,导游服务费就是小费,可以由游客在行程中直接向导游支付,有些游客对旅行社在出境游中收取小费的做法也存有疑问。


  对于这种认为“导游服务费就是小费,可由游客在行程中直接向导游支付”的观点,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法政学院院长杨富斌教授明确表示,这是把导游服务费和小费混为一谈了。


  杨富斌指出,“导游服务费”是指根据旅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时,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的导游人员服务费用。这是旅行社应当支付给导游人员的劳动报酬,是旅游团费的组成部分,并且必须写在旅游包价合同里。


  而“小费”通常是旅游者因导游人员服务质量高、服务态度好等在旅游团费之外,自愿付给导游人员的费用。因此,两者根本不是一回事。


  众所周知,在境外一些国家和地区,有向导游、司机等旅游从业人员支付小费的习惯,这部分小费收入是他们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通常必须支付。


  “旅游法并未一概地禁止小费,只是明确地禁止导游人员或司机等向旅游者索要小费。”杨富斌表示。


  他认为,旅游者给导游支付小费的前提,是对服务满意和自愿,其性质是旅游团费以外的额外费用。这样看来,绝不能把它等同于导游人员的服务费用。


  因此,旅行社不能以导游服务费就是小费为由,拒绝给导游人员支付服务费用,让旅游者在行程中直接向导游支付。同时,法律也禁止导游人员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当然,如果是旅游者因导游人员服务好而自愿给导游人员付小费,导游人员可以接受。但是,即使导游人员接受了这一部分小费,也不能代替旅行社应当合理地支付给导游人员的工资等服务费用。否则,就是对导游人员合法收益的侵害。


  而对于境外旅游中经常遇到的需要支付“小费”的问题,杨富斌表示,根据旅游法关于“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的原则,对这种特殊情况,建议旅行社可以将该费用直接包含在旅游团费中向旅游者收取,或者在签订合同时专门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后另行收取,“但是不得由导游、领队直接收取”。(记者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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