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关注不可抗力

发布时间:2016-12-05 21:08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2


  《旅游法》出台之前,北京的旅行社使用的旅游合同范本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北京市旅游委在2009年推广的;另一种是国家旅游局2010年推广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采访中记者发现,目前,北京的旅行社主要有两种做法,一种是沿用原有合同,但是以补充协议的方式予以完善;另一种是在原有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拟定新合同。


  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的是第一种方式。中青旅质监合规部总经理李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一版合同出台较早,各家旅行社更早接受和使用,并且实际效果也不错。《旅游法》出台之后,合同在整体上仍然适用,我们只是在行程当中增加了一项补充协议,以合同附件的形式对这版旅游合同进行补充。”


  “据我所知,包括中青旅在内的大部分旅行社都采用了补充协议的方式。”李广说:“之所以这么做,主要是因为各家社对《旅游法》的把握还不是很精准,都在等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总局出台新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如果我们在这个空当期重新起草一份合同,单在企业内培训就要花费大量时间,费时费力且重复劳动。”


  北京神舟国际旅行社集团和中国天鹅国际旅游公司采用的是第二种方式,在原有合同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版新合同。神州国旅市场公关部总监郭玲梅表示:“出于对旅游者负责的态度,我们觉得有必要制定新合同,合同拟定好之后,对业务人员进行了全方位培训。”


  “无论是补充协议、还是重新拟定合同,只要跟《旅游法》保持一致,都是可行的。”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法律顾问律师李川说。


  不可抗力


  “新合同当中,对于不可抗力的修改是一个重要的变化,在某种程度上保障了旅行社合法正当的利益。”郭玲梅说。


  记者仔细地对比了神州、天鹅的新版合同以及中青旅的补充协议,发现他们都把《旅游法》当中有关不可抗力的规定写进了合同。


  李广说:“《旅游法》中对不可抗力已经有了很明确的规定,所以旅游合同当中写或者不写都是可以的。但是,为了着重强调以及给客人一个明示,让客人更加清楚国家法律对于不可抗力的规定,我们觉得有必要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写进合同。


  除了不可抗力之外,《旅游法》当中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的违约以及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相关规定也被写入了合同。中国天鹅国际旅游公司总经理古川说:“之前的合同当中,对于旅行社与地接社之间、公共交通经营者之间的责任和义务规定得不够细致,既然《旅游法》有了明确规定,我们觉得非常有必要写进合同。”


  购物及自费项目


  《旅游法》当中对于购物及自费的相关规定一直都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采访中,记者发现,购物及自费也成了旅游合同修改中比较重要的一项,变动相对较大。各家旅行社的做法也有所不同。


  在神州国旅和天鹅国旅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当中,购物场所及自由活动的定义有所变化。例如,在2010年国家旅游局推广的出境旅游合同当中,购物场所的定义是指行程中安排的、专门或者主要以购物为活动内容的场所;对于自由活动的定义是指《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中安排的自由活动。在神州和天鹅新拟定的合同文本中,这两项分别改为“指专门或者主要以购物为活动内容的场所(景区、酒店内的购物场所、免税店、参观主题加工项目等除外)”和“《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以及行程开始或结束后的时间”。


  《旅游法》三十五条对于购物及自费活动的“除外”情形,各家的做法也有所不同。中青旅使用的那一版合同,主合同当中的专用条款就有购物次数、自费项目及价格项。所以中青旅在旅游合同补充说明当中对购物及自费的前提进行了说明,即旅游者在自由活动期间可以自愿参加,并给出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可以购物的购物场所和可以自行参加的自费项目。


  神州国旅和天鹅国旅的做法比较相似,他们把《旅游法》的第三十五条写进了合同,并在合同最后附上“自愿参加购物协议”及“自愿参加自费项目协议”,协议中具体的购物场所和自费项目留白,以供双方协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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