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旅游局发布“十一”国庆黄金周旅行社企业做好旅游接待服务的“十条”警示

发布时间:2016-12-06 09:28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2
 为做好“十一”国庆黄金周旅游接待服务,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维护苏州旅游形象,确保“十一”国庆黄金周旅游市场秩序安全稳定,全市旅行社企业要主动提升服务质量,加强职工教育管理,依法依规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发布“十一”国庆黄金周旅行社企业做好旅游接待服务“十条”警示,请全市旅行社企业遵照执行。一、旅行社提供包价旅游服务要与旅游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旅游合同签订应符合《旅游法》第五十八条和《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明确旅行社名称及许可证号、行程中各景点名称及游览时间、旅游投诉电话等基本信息,如有购物安排应签订补充协议,明确购物点名称及停留时间。二、旅行社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虚标景点门票价格,不得以售卖套票、打折票、团队票等容易引起游客误解的宣传方式招徕游客。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应当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三、旅行社不得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四、旅行社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欺骗、强制旅游者购物,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五、旅行社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上街宣传招徕、尾随拉客。六、旅行社应严格履行旅游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增减各游览项目时间,不得随意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七、旅行社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甩客,擅自终止服务。八、苏州地接旅行社要主动对接外地组团社,签订详实的组团社与地接社合作协议。九、旅行社安排旅游车船应具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经营资质。十、旅行社要畅通旅游24小时投诉应急电话,专人负责,及时上报突发情况信息,妥善处理游客投诉求助。

节日期间,市旅游局将联合公安、工商和城管等部门加强旅游市场巡查,畅通旅游投诉渠道,从重从快处理旅游违法违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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