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导游薪酬制度改革,导游应不应该拿小费?

发布时间:2016-12-06 10:15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2
 

    导游的薪酬制度一直是困扰中国旅游业的顽疾。关于游客要不要给导游小费,也是争论了多年的老问题。而今,深圳导游薪酬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将在一个月内出台,其中明确规定,允许导游合理加收导游服务费,即通常所谓的“小费”,这在全国开了先例。(见10月19日《成都商报》)

 

正方:小费制可遏制导游吃回扣 

说老实话,现在的导游,日子其实很艰难。随着旅游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旅行社常常搞“零团费”,而导游连基本工资都没有,却还要给旅行社交各种各样的费用。有一个顺口溜,很能说明他们目前的生活和工作现状干的比驴都累,吃的比猪都差;起的比鸡都早,下班比小姐都晚;装的比孙子都好,挣的比民工都少;看着比谁都好,三年后下岗谁也跑不了!正是在收入过低甚至无法保障的情况下,导游才不得已带游客去旅游商店购物,去收费景点导游,以收取回扣,聊补日常之用。 

其实,给小费是一种国际惯例,在国外很多国家都有这个习俗,消费者一般是把消费总额的10%作为小费来付给服务者。因为,小费是建立在互相尊重基础上的。对于客人而言,对方提供了辛勤的服务,游客从内心里表示感谢,以小费的形式加以兑现,如此而已。说白了,小费是对他人劳动的尊重,是对其服务工作的肯定和谢意。如果游客能够在自愿的原则下,给导游一定比例的小费,势必有助于刺激导游的积极性,提高其服务质量。毕竟,旅游的目的在于散心,在于领略大自然的风光和各地的风土人情。如果导游精通业务,又能够热情服务,那么,给他们一点小费,这既增加了导游们的收入,又和谐了彼此的关系,岂不是皆大欢喜?再说,能够出去旅行的人一般经济都比较宽裕,只要能够不虚此行,没有那么多烦人的购物活动,导游的服务又很到位,给小费不是不可以。还有一点,小费作为一种补偿和激励,可以给游客提供评判机会。因为,在当下旅游业还不太完善的情况下,游客缺乏对导游的有效监督,倘遇到一些只顾自己挣钱而不管游客利益的导游,游客也无计可施。因此,引入小费这样一种激励机制,可以使游客在服务的最后,通过它来表达对导游的评判。如果我们在这方面能与国际接轨,则既有利于导游队伍的稳定与发展,又有利于游客合法权益的保障,更有利于旅游的健康发展,只要游客满意,出于自愿,不是索要,便合情合理,无可厚非。何况,给导游小费,可以有效减少导游收取回扣现象,提高其服务质量,有利于旅游业朝着良性方向发展。 

需要指出的是,在如今的旅游业内,导游工资制度不完善,许多导游都是无薪水、无固定工作单位、无保险的“三无人员”,每年到了旅游旺季才被旅行社临时雇来,因此他们只有依靠拿客人购物回扣赚钱,要解决导游服务问题就应该完善导游的工资制度。而在小费机制尚未引入的情况下,不管是专职还是兼职,导游要想提高收入,只能从购物和自费项目的回扣上“想办法”,而强制游客购物和参与自费项目已经成了激化游客和导游之间矛盾的主要问题,因此小费机制引入后,导游收入相对提高,这些矛盾也会随之淡化。也就是说,推行小费合法化能够有效地遏止导游吃回扣、导游变导购等现象。(骆玉方) 

反方:导游拿小费等于重复收费 

大家都说,在国外,导游拿小费是很正常的。可是,要知道,国外的导游及其他服务人员收取小费是被制度化和人情合理化了的产物。而在中国,给小费并不符合国情,中国人还不具备给小费的习惯。当然,给不给导游小费,其主动权在游客,游客觉得导游服务得好,愿意主动给,那也是愿打愿挨的事情,别人管不了。不过,由于目前国内导游的素质较低,给不给小费,容易导致导游 “看人下菜碟”的毛病对给小费的人好好服务,对不给的人敷衍了事。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要把给小费的做法推广开来,予以制度化、合法化,恐怕要有一定的配套措施,这包括导游的收入构成,以及导游的职业素质和道德素质的普遍提高。 

我想,每一个游客,也许都有这样的经验,就像新闻中说的那样,导游为了保证自己的收入,往往通过带游客去购物点、自费景区以收取返点的不正常方式获得报酬。这种畸形的薪酬体系使得旅行社、导游经常与游客发生矛盾。毕竟,游客花时间花力气花钞票出门旅游,为的是在有限的时间内能看到最好的景点,得到最好的服务,可实际上,由于旅游界的潜规则,常常使得导游把游客当成活商品,予以挟持,游客不得不在异常被动的局面中,像赶任务一样,来回奔波于自己压根就不愿意去的地方浪费时间。这样的旅游,只能让旅游变味,让游客不快。难怪有一项针对导游收小费合理化的调查表明,付小费在我国还缺乏经济环境及人文风俗的支撑。70.69%的人反对小费合法化。 

事实上,导游的收入已经包括工资、奖金、补贴及年终奖之类,这些收入构成已足以体现其服务的价值。最主要的是,游客交付的团费里已经包括了服务费,这时候,若再允许小费合法化,无疑是鼓励导游重复收取游客费用,这对游客有失公平。 

更何况,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导游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等任何方式索要小费或私自收受小费。这从法律上把导游小费收取的路子堵死了。收,就是违法,不收,才是正常。虽然经过了10年的发展,旅游市场已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旅游行业的激烈竞争,导游人员大量增加,使得导游的收入变得较低,这多少让《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有些与现实不符。但是,如果因此便把导游收入的增加都推到游客身上,让游客来为旅游市场的竞争买单,这显然会加重游客的负担。再说,如果真的让小费制度合法化,就能遏制旅游业中出现的种种积弊,改善或提高导游的服务水平吗?如果导游拿了小费,又照样拿回扣,谁管得了? 

随着旅游市场的发展,现在,“纯玩团”已经出现。而应是市场细分的结果。导游要获得什么样的回报,自有市场因素调节。因此,导游小费的问题,不应该制度化或合法化,而应完全取决于导游的服务质量和游客的自愿。(肖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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