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对公”返还机制能否终结导游成“导购”?

发布时间:2016-12-06 12:16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1


    “旅游中,最怕的就是进购物店。”昆明的李小姐抱怨道,其实每位游客的心声。但衡量一个导游优秀与否,“导购”能力也是其中的一项,这是旅游行业内长期以来的“行规”。导游的收入大多来自旅游购物店返还的佣金(即现在的旅游宣传促销费),这无疑强化了导游作为“导购”的形象,但“公对公”机制实施后,“导购”职能会被弱化吗?


    导游成“导购”


    旅游购物店返还给导游的佣金占导游收入的极大一部分,这是众所周知的事情。旅行社在安排导游带团时,会根据每个团的人数和游客消费能力,给导游制定考核任务,其中最重要的是,要求导游在带游客进店购物的时候必须完成人均多少的消费,例如:一个22人的5至6天的长线团,旅行社会要求游客必须人均消费100元的螺旋藻,消费80元的银器。当游客没有达到旅行社要求的消费额,导游就必须负责没有完成的消费部分。因此,导游为了“不赔本”,就会积极“引导”游客购买所谓的“旅游纪念品”。


    在这样的压力下,导游逐渐脱离了原本的职责,转变成为“导购”。


    每次游客消费完毕,导游会从旅游购物店获得佣金,其中一般的返还比例是:消费1000元返还13%,消费5000元返还18%(18%为最高上限)。导游所得佣金足够支付其所付出的劳动,同时也为旅行社带来了利润,因此整个行业按照这样的既定模式运行,导游也乐于扮演“导购”的角色。


    有待市场检验


    从今年8月1日起,我省正式推行旅游商品宣传促销费“公对公”返还机制,要求建立导游薪金制度,导游从旅游购物企业手中收取的佣金将被透明化。


    据了解,在过去,旅游购物企业所支付给导游的佣金,导游可以直接从旅游购物企业那里获得。但是从8月1日之后,这部分佣金将由旅游购物企业统一交付给旅行社管理、分配,即旅行社与旅游购物企业建立旅游商品宣传促销费“公对公”机制,其中主要包括:旅游购物企业不支付导游佣金,由旅行社建立导游人员薪金制度,实行导游“基本工资+带团补贴+‘公对公’旅游商品宣传促销费返还奖励”的薪金制度;旅行社向导游公司调用导游应签订统一的协议,明确用工时间、任务职责和劳动报酬等事项。


    从8月1日起,旅游宣传促销费统一交旅行社,再由旅行社向下分配,其中导游的分配比例由原来的13%—18%降低到5%—7%,旅行社承诺导游每月会有基本薪酬和带团补贴。但是,与以往相比,导游的佣金明显减少,而且旅行社承诺的基本工资和带团补贴到现在并没有具体的实施标准。


    因此,目前大部分导游便采取“观望”态度,暂时不接团。以至于很多旅行社无导游可用。云南中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总经理黄斌无奈地说:“从8月1日之后导游很难找,旅行社经常出现有游客无导游的现象,部门工作人员天天向我要导游。”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8月1日之后仍有一部分导游继续带团。这些导游一是与旅行社合作很久的资深导游,担心影响与旅行社之间的合作关系,帮忙带团;二是以往工作不出色的导游;三是新导游。但是对于报酬支付问题,这些导游均表示“先干再说,看旅行社怎么给。”此时,部分旅行社为了稳定导游情绪,与以往导游带团的工作安排相比,允许导游以“调整心情”为由请假休息,有旅行社向导游透露,“准备按照以前的佣金制度支付导游的报酬。”


    以目前的状态,导游能否真正脱离“导购”的身份,做回真正的导游,仍需“以观后效&rdq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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