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唤建立有效导游管理机制

发布时间:2016-12-06 14:03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2


  导游的社会化、职业化是行业发展的趋势,在目前的情况下,要求每个导游人员与固定的一家旅行社签约,对导游和旅行社来说都不利。


  一方面,当所有导游都成为旅行社的签约导游,他们的执业范围会受到限制,在旺季造成导游人力资源的浪费,同时导游的收入也会减少;另一方面,淡季导游不带团时,旅行社负担导游的工资成本,这对于企业来说很难做到。


  现阶段导游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导服机构)的定位比较低,办理导游挂靠、档案存放、年审等事务性服务是导服机构的主要业务。而事实上,导服机构应该是对旅游劳务人才进行管理、为他们提供保障、向旅行社进行劳务派遣的人才服务机构。有了这样的导服机构,才可以有效保证导游人员享受基本社会保障,才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旅行社的经营成本及用工风险。


  明确导服机构的定位,使其发挥应有职能,迫在眉睫。具体来说,首先,导服机构应承担导游的管理职能。其经营业务应为向旅行社和自助游客派遣导游人员、提供导游服务;其次,应承担为导游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职责,使导游人员在退休后或者发生工伤等情形时,能够享受国家基本社会保障;再其次,导服机构应对导游进行分类管理。目前,导游分为执业人员和只具备导游资格证并不从事导游服务的人员,导服机构仅需对导游执业人员进行管理及人力资源服务。在导游职业人员中,可以区分长期派遣某旅行社的导游和不固定派遣旅行社的导游,根据不同情况,建立合理透明的导游薪酬制度。


  导服机构还应该建立导游信息库及导游评价体系。体系应包括导游的基本信息、个人特长、历史记录、游客评价等信息。而人事档案管理、导游资格管理、年审等服务性工作也适合由导服机构一并承担。


  当然,导服机构也需要盈利,其盈利模式可以考虑从对导游进行业务知识、应急处理能力、职业道德等多方面系统培训,向旅行社收取服务费用,向导游人员收取存档费、管理费等方式获得。国家可以通过制度保障,明确导服机构的设立条件、开办程序、职能和监管方式等,使其切实发挥作用。


  随着导游的社会化和职业化,导游在利益上与旅行社产生分歧是不可回避的事实,因而逐步建立、完善导游协会等行业组织,代表、维护导游的利益,同时发挥桥梁、纽带、规范、服务等作用。目前,在一些重点旅游地区和旅游城市,已建立了导游协会。


  建议有条件的情况下建立全国导游协会。由于导游协会主要为导游个人服务,为避免与真正用人单位间造成对立,导游协会主要应由导游人员自己来建设和管理,同时,如果行业主管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能够参与协调将大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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