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小费是一种收入。它是旅客(旅游消费者)对于导游(旅游劳务服务供给提供者)的一种支付。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导游提供劳务而获得收益是无可厚非的,然而关键在于国内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很多旅游公司都不发给导游基本工资,导游主要的收入来源是引导消费等方式中获得的大量回扣。
旅游服务作为非物质商品,其价值无法像实物商品那样在事后进行精确的计量和测定。因此,游客对于服务价值的判断,往往反映在即时服务的内在质量上,比如热情、周到、体贴等。而即时服务的质量不仅与服务提供者的内在素质和能力有关,也与服务者的即时心理情绪和实际表现密不可分。因此,假设只是提供固定工资,不能起到衡量某一个时刻服务质量的优劣,导游自然也不会有激励。而旅游小费作为对即时优质服务的衡量,则能起到一种补充支付的作用。综上所述,旅游小费从经济学角度来看,是旅游消费者对于旅游服务人员提供的超额优质服务的补充性支付,是一种服务增量的报酬,而不是游客的炫富和攀比,更不是慈善性的施舍。例如张五常曾从合同承担的角度指出,如果顾主需要很大的成本才能监督消费合同的执行或服务质量对消费者很重要时,小费就是对高质量服务的一种补偿和奖励方式;Schmidt认为,小费是顾客保障自己得到优质服务的工具,特别是当服务产品商标机制不健全时。目前的情况来看,导游几乎都没有固定的基本工资,国内也没有形成付小费的体制和氛围,导游主要靠回扣生存。这种现状下,旅游服务提供者必然向有回扣可吃的项目看齐,从而降低了服务质量,恶化旅游消费者和服务提供者的关系。
旅游小费作为一种经济现象,必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比如,旅游小费具有促进服务人员不断改善服务质量的激励作用。旅游小费的支付方式决定了旅游服务需求者与旅游服务提供者的交易是直接而且即时的,它是旅游消费者对于服务人员即时服务的直接评价和衡量。正是因为这种支付方式的即时和直接,使得旅游小费的激励作用非常突出。而游客也可以通过支付小费的方式迅速地实现自己所想得到的预期。
当然旅游小费也有可能产生一些负面作用,比如服务歧视。服务人员由于没有得到小费,就可能会对游客实行冷淡服务。造成服务歧视的原因很多,既有用工制度、竞争机制上的不灵活,也有旅游消费者层群分化和价值评价多元化。再者,如今的旅游业背后的回扣市场广为人知,消费者与导游之间也存在着信任危机,即使是给了小费,如果不能切断不合理、不正当的回扣利益链,也很难重构经济学意义上的完美的“补充性支付”。所以,建立起充满活力,而又有合理监管下的公平竞争体制,净化旅游业市场环境,增进游客和导游间的信任,才是旅游业发展的健康之路。(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