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草案解读:规范旅游市场须设连带责任

发布时间:2016-12-06 16:05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2


  《旅游法》(草案)说明部分指出,“社会上反映最为强烈的是旅游市场秩序混乱问题”。为解决该问题,立法者从经营规范、法律责任等方面为旅游经营者作出了相应规范。但是,本人认为,如果不对旅游经营者的管理人员设置连带责任,旅游市场的“顽症”将要继续“顽强”地存在下去!


  旅游经营者的管理人员责任是指旅游经营者管理人员应对旅游企业的违法行为连带承担责任。确立旅游经营者管理人员的责任是因为,旅游经营者违法行为的主体从外表来看是旅游企业,但旅游企业实际上是由管理人员具体经营管理的,旅游企业的违法行为实际上是管理人员行为的延伸与表现。因此,旅游经营者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不仅应包括旅游企业自身,还应包括旅游企业的管理人员。通过为旅游企业管理人员设置连带责任,可以激励、督促旅游企业管理人员认真学习、贯彻旅游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的命令,自觉守法经营,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从而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在旅游法起草之前,旅游企业违法后,旅游企业承担责任,旅游企业的管理人员无需承担责任。如果旅游企业因管理人员的违法操作被吊销执照,管理人员可以继续在其他旅游企业应聘,无需担心自身的从业问题。这是旅游企业传统责任制度的一大缺陷,不利于旅游业的健康发展。例如海南三亚每年春节期间都会出现的宰客门现象,如果宰客的旅游企业管理人员无需承担责任,即使旅游企业被吊销执照,他们可以另行注册一个旅游企业,年复一年地上演欺客宰客的连续剧!


  在澳大利亚、马耳他等国家的旅游法中,旅游企业的董事、经理等管理人员对旅游企业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承担包括罚金、监禁等法律责任。例如《西澳大利亚旅行代理商法》第57条规定,旅行代理商为公司法人的,当旅行代理商从事犯罪行为时,与该旅行代理商的犯罪行为有关的经理人员应被视为犯有类似罪行,除非该旅行代理商法人的经理人员能够证明该旅行代理商的犯罪行为的实施并未经其允许、同意或默许,同时,他能够证明在当时的情况下及其能力范围内,他已经为防止该犯罪行为的发生尽了应尽的努力。


  从我国现行《旅行社条例》及其他涉及旅游市场的法律、法规来看,均缺少对旅游企业管理人员连带责任的规定。为了保障旅游市场的健康运行,《旅游法》应为旅游企业管理人员设定连带法律责任,并规定情节严重者终生不得进入旅游市场,以此对旅游企业管理人员形成有效的制约威慑机制。


  可以说,如果能够确立旅游企业管理人员的连带责任制度并严格执行,治理旅游市场上的欺客宰客类的“顽症”将指日可待!


  (作者:王天星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旅游法研究中心副教授、法学

  • 上一篇:背包客安全应纳入旅游法规范
  • 上一篇:旅游法草案:争议与亮点都很突出
  • 热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