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京(中青旅控股副总裁、北京法学会旅游法研究会副会长)
《旅游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旅游业将正式进入有法可依的历史阶段。中国旅游行业的第一部法律将为旅游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促进中国旅游行业转型升级和增长方式的转变。
一、为什么说对旅行社企业经营和行业发展是重大利好
1、有利于整肃市场秩序,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针对购物和自费项目的限制条款,以及消费者购物退货的救济条款,将在一定程度上制约零负团费现象。对于当前的旅游乱象而言,旅游法不仅是一般意义上的“维护”市场秩序,而是有利于“整肃”市场秩序。
限制不合理低价,要求旅行社以合理的计价方式定价。如果《旅游法》得以切实遵守,价格回归到合理范围,意味着旅行社将在同一合理的价格区间内竞争,经营者搏的是服务、规模和经营策略,而不用去搏良心的底线,不用在更低利润和不可思议的低价之间做取舍。
2、有利于经营者对服务质量的关注和消费者对服务价值的认同
我特别注意到旅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导游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这一规定与此前行业规章中禁止“收受”小费不同,为超值服务的导游获取合法收入提供了路径。
市场的现状是相当一部分消费者只关心找旅行社是否比自己预订交通工具和食宿便宜,很少考虑旅游产品设计中所包含的经验、预订服务以及售前售后服务的价值。旅游法指引价格回归合理区间,为价值审视提供了可能。旅游产品即服务,旅行社的产品价格其实就是服务价值的体现。
在服务提供与价值认同的因果链中,经营者先提供良好服务,之后,才可能获得消费者的价值认同。然而,从行业的长远发展来看,只有旅游服务本身的价值受到市场的充分认可,消费者才能得到更为优质的服务。
3、有利于旅行社降低经营风险
旅游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对景区景点的分类和不同类型门票涨价程序和提前量的规定,一方面体现了对社会效益的关注和对市场规律的尊重,另一方面看也降低了旅行社的经营风险。旅行社与客户报价签约后产生的价格波动通常只能由报价的旅行社承担。这个问题在入境旅游中尤为突出,海外来华游客的计划性较强,提前量较大。关于“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旅行社经营成本不可控的风险。
旅游法第五十、五十三和五十四条对景区安全性和最大承载量的规定。旅游法对景区安全性的规定,旅游者是直接受益方,旅行社也是间接受益方,可间接规避或有的潜在风险。
4、有助于树立行业新风,扭转行业形象
在旅游法草案中我注意到原来草案中关于公民旅行权利的内容被修改了,但是也欣喜地看到保留了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和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的内容。
相信旅游法将引领更多的人关注弱势群体,让他们和我们一起共同分享经济发展带来的繁荣成果。相信更多的旅游企业开展旅游公益活动也将有助于扭转行业形象。
二、旅游法发布后,应当做些什么
1、业者应从我做起,率先垂范
2、希望加大媒体宣传力度,扩大知法守法和监督的受众范围
旅游的确是朝阳产业,但是,消费者对旅行社业务的需求并非无限大,而是在无限升级。近年旅游市场中的恶性事件和尖锐矛盾其实是在呼唤行业升级。在中国公民旅游市场发展三十年后的2013年,旅游法将改变一部分旅行社的作业方式, 这种作业方式的转变不仅会调整市场秩序,还必将引起旅行社增长方式的转变,将市场各方主体对价格的关注引导到对服务的关注上。消费者对服务价值的认同和旅行社服务质量的提升将引发旅游行业的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