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旅游条例》今起正式实施,1996年颁布实施的《河南省旅游管理条例》同时废止。与旧的条例相比,新的条例有什么变化?对旅游者又何新的保护措施?昨日,市旅游局旅游监察大队负责人为我们做了详细介绍。
亮点一:门票调价一段时期内不影响旅游团队
新条例明确规定:省内旅游区(点)门票调整,自新价格批准执行之日起,对国内旅游团队延迟30天执行,对境外旅游团队延迟90天执行。
新条例同时规定,对现役军人、老年人、残疾人、全日制在校学生等特定对象减免门票。景点设置的单一门票和联票,则供旅游者自主选择,禁止向旅游者强行出售联票。
亮点二:旅行社不与游客签合同要受罚
由于约定不明,旅客与旅行社经常发生纠纷。
新条例明确规定,旅行社与游客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要使用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明确约定行程安排、服务项目和价格、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事项。如果合同约定购物的,应当明确购物的场所、次数和停留时间。如果旅行社与游客不签合同,将被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亮点三:不能胁迫游客购物
近年来,游客随团旅游,被导游拉到指定地点购物的情况屡有发生。新条例实施后,这种情况被明令禁止。
新条例规定: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纠缠、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不得向旅游者索取额外费用;不能在旅游过程中强行滞留旅游团队或者中止服务;不能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变更约定的接待计划。
亮点四:出外旅游 安全第一
强调安全是新条例的又一大特点。
条例首次明确规定:凡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宜,旅游经营者要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各景点的危险性的区域或者项目,要设立明显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根据相关要求,部分景点需实行游客时段流量控制。
除此以外,漂流、攀岩、滑翔、滑雪等危险性较强的旅游项目,旅游经营者要为游客配备专业“保镖”,提供安全保障。因为这些特种旅游项目存在很大的危险性,经营者还被要求向游客推荐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该保险不得强制购买。
亮点五:4种途径解决纷争
虽然新条例规定了诸多保护措施,可是碰到纠纷该怎么办?新条例规定:可以通过4种途径解决纷争;对游客的投诉,有关部门从受理之日起,一般情况下不超过45天要处理完毕。
这4种途径是:与旅游经营者协商;向旅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消费者协会投诉;有仲裁协议的可以申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旅游管理机构接到投诉后,一般性投诉在45天内要作出处理决定;涉及旅游质量保证金赔偿的案件,90天内要审理终结,有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可以延长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