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旅游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出台 细化处罚标准

发布时间:2016-12-07 09:52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12

 

 

 对旅行社和导游甩客、宰客、欺客等行为的处罚标准一一细化

  

 

    记者昨日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河南省旅游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已经出台,标准中针对甩客、宰客、欺客等行为的恶劣程度,一一细化了处罚标准。今后,旅行社再违规操作,就将依据该标准“对号入座”了。

 

    情形一:未经同意提供有偿服务

 

    《标准》中,根据违法行为涉及的情况复杂程度,将裁量阶次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4个等级或轻微、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5个等级。

    今后,只要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就将受到处罚。《标准》将其细化为有偿服务额度在1000元以下的,属于轻微违法行为,除责令改正外,还将处以1万元的罚款。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可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形二:未与游客签订合同

 

    《标准》规定,未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旅游费用在5000元以下的,属于轻微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旅游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特别严重违法行为,除可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外,还将被处以停业整顿2个月至3个月的处罚。

 

    情形三:擅自将业务进行委托

 

    《标准》规定,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委托额度在5000元以下的,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将被处以2万元的罚款。委托额度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特别严重,可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还将被处以停业整顿2个月至3个月的处罚。

 

    情形四:不履行约定义务

 

    游客在和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中,明明约定的是住三星级的酒店,可到了目的地,竟入住了一家旅社。今后,再发生这样的事情,不管是否造成游客的经济损失,都将对旅行社处10万元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处1万元的罚款。

    另外,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将对旅行社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情形五:胁迫游客购物

 

    《标准》规定,旅行社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将被处以10万元的罚款;导游人员、领队将被处1万元的罚款。

    如果因此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上的,属于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将对旅行社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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