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迫游客购物最高可罚50万元

发布时间:2016-12-07 16:36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3
胁迫游客购物最高可罚50万元
 

《江苏省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出台,我市已积极准备,即将实施

  近日,江苏省旅游局制定出台了《江苏省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我市将依据这一《标准》,加大对旅行社在经营过程中欺骗、欺诈游客,导游、领队在旅途中强迫游客购物、甩客等具体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根据《标准》,欺骗、胁迫游客购物的旅行社最高可被罚款50万元,严重者将直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市旅游局相关人员结合此次出台的《标准》作出介绍,此次江苏省制定的“标准”内容更详细、涉及更广泛,我市旅游局依据此标准对旅游行业依法加强监管,力度更大、更有效。

  一、重罚违规经营

  根据规定,被查出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旅行社,若拒不改正,将全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至30万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不含5万),将全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至违法所得4到5倍的罚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并直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旅行社,最高将被处以3万至5万元的罚款。此外,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以及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旅行社根据违规次数将处2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严重者将被停业整顿3个月。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根据旅游者经济损失状况处以1万至5万的罚款,情节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可直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对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旅行社,若拒不改正,将全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至30万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不含5万),将全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至违法所得4到5倍的罚款。

  二、严惩“逼”客购物

  对于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以及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在100万元(含100万)以下的,将对旅行社处10万至50万元的罚款,并对导游人员、领队处1万至5万元的处罚;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在100万(不含100万)以上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产生严重后果的,对旅行社直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对导游人员、领队处吊销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另外,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旅行社,按照旅游者人数不同,最高将处1万元的罚款。 

  而导游人员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消费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将被吊销导游证,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针对目前旅游市场中出现的旅行社利用零、负团费,低价团吸引游客,并在旅途中再从强迫游客购物中“找齐”的违规现象,根据规定,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旅行社最高将被处以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而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漏旅游者个人信息的旅行社,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并最高可处3万元的罚款。

  三、禁止索要“小费”

  《标准》针对当前旅游市场的导游行业进行规范,规定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将处1千元至3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擅自变更接待计划或者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者吊销导游证;根据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处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情节严重者,将被吊销导游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此外,该规定还对旅游饭店经营行为进行了规范,旅行社和星级饭店没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供服务的,根据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状况,处1千元至2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责令其停业整顿。

  在旅游景区景点内圈地占点,妨碍旅游者观光、摄影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百元至1千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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