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旅游条例力禁黑导游 违者最高罚款一万

发布时间:2016-12-07 22:36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2


    “黑导游”不仅损害了旅客的正当权益,更扰乱了旅游市场。对此,《山东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未取得相应法定资格在旅游景区内从事导游服务活动或其他有偿旅游服务活动的,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法定资格禁从事导游服务


  修订草案提出,旅游景区导游人员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导游资格证,并持证上岗。未取得相应法定资格的人员,不得在旅游景区内从事导游服务活动和其他有偿旅游服务活动。


  未取得相应法定资格在旅游景区内从事导游服务活动或者其他有偿旅游服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旅游景区及其周围摆摊、设点和出租景观。


  “黑旅行社”将被重罚


  修订草案规定,设立旅行社,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旅行社设立分社、服务网点和交纳质量保证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旅行社业务。


  对未经许可并依法取得旅行社设立登记的组织和个人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将由县级以上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意外情况减少服务应退费


  修订草案提出,导游人员应严格按照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合同安排旅游者的旅游活动,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


  在旅游行程中,当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意外情形时,导游人员应当向旅游者作出详细说明,并在征得多数旅游者同意后,调整或者变更旅游行程,同时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由此减少服务项目或者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退还相应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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