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锡“金陵”字号风波三年未息

发布时间:2016-12-08 13:52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2


  昨天,南京金陵饭店的董事长出现在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无锡北塘区一家同样取名“金陵”的酒家对簿公堂,提出确认“不侵权诉讼”请求。


  事件过程
  “金陵”风波事过三年再起波澜


  据了解,位于保利广场的金陵大饭店系南京金陵饭店(以下简称南京金陵)与无锡保利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公司)合作开办。2007年,该公司在无锡工商局申请注册时卡了壳,原因是无锡新惠路39号一家饭店已于1996年注册使用了“金陵”这个字号,名叫“无锡金陵酒家”(以下简称无锡金陵)。


  当时,无锡金陵酒家提出,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由于自己已注册了“金陵”字号,与之同属无锡工商辖区范围内的相同名称且属同行业的企业名称,工商部门应不予登记,否则南京金陵饭店便构成对自己“金陵”字号的侵权。2007年,经南长法院调解,保利公司与无锡金陵酒家协商达成一致:由保利公司支付给无锡金陵20万元,无锡金陵应允不对保利公司旗下的金陵大饭店提起侵权诉讼,并同意其使用“金陵”企业名称。


  孰料3年后再起波澜,南京金陵饭店的重量级人物来锡,与无锡金陵展开一番唇枪舌剑。


  南京金陵
  两个“金陵”没有混淆的可能


  据悉,保利公司在2007年做出赔偿后,转而向商标授权方南京金陵提出,修改部分合作条件以弥补自己的损失。对此,南京金陵方面表示自己首先是不知情,对于保利公司单方面的赔偿行为则更加不能认同,是保利公司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对南京金陵的权利做出的“擅自处分”,严重侵害了南京金陵的品牌形象,损害了南京金陵的利益,南京金陵不承认其法律约束力。


  于是,南京金陵决定对无锡金陵提起“不侵权诉讼”请求,诉讼标的仅为“一元钱”诉讼费。


  南京金陵方面认为,我国法律对于商标、字号、名称等权利的保护,有一个重要的“避免混淆”的核心原则。保利公司旗下的金陵大饭店以住宿业务为主,而无锡金陵的主营业务是餐饮;再比较双方的完整企业名称,一个是无锡保利置业有限公司金陵大饭店,另一个是无锡金陵酒家有限公司,相似度十分有限;并且,单单“金陵”2个字并不具有很高的辨识度,全国许多城市都有以“金陵”命名的餐饮企业,但结合企业的规模、经营状况等因素,消费者根本不会仅凭简单的2个字便产生混淆的联想。


  无锡金陵
  对方使用相同名称构成侵权


  作为被告的无锡金陵首先对南京金陵的授权范围提出质疑:对方只能对自己所拥有的“金陵”商标使用权利进行许可,字号权既然没有明确法律规定,自然也不能进行授权许可。因此,南京金陵是由南京工商核准注册登记的,就只能在其登记注册地南京自然享有字号使用权利。但在无锡,由于已经存在合法注册的“金陵”字号,根据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保护在先权”的原则,无锡金陵拥有对“金陵”字号的在先使用权。


  庭审现场
  南京方面抱来一箱奖状奖杯


  南京金陵提出,我国《民法通则》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有具体规定,但法律对字号权没有明确规定。只有当字号在业内享有一定知名度时,字号才能上升为企业名称从而享受“名称权”,受到法律保护。


  为证明自己在业内的知名度,南京金陵方面特地从南京抱过来一个大纸箱子,装满了企业曾获得的各项荣誉。此外,南京金陵还在证据中援引了百度百科的搜索排行结果,指出以“金陵”两字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得出的排行中,第一、第二名分别为地名和金陵十二钗的典故,南京金陵紧随其后,也是排行榜中餐饮行业中的第一名,而无锡金陵在翻过几页之后依旧榜上无名。


  南京金陵据此认为,原被告企业在知名度上的差异悬殊,根本没有建立关联认知的可能性。“恐怕更大的可能性是无锡金陵被误会为南京金陵旗下企业,而不是南京金陵傍了无锡金陵的名牌”。


  无锡金陵则坚称,在先使用权不因企业规模大小、实力强弱而改变。


  由于案情复杂,争议2个多小时后,庭审程序结束,法庭将择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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