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旅行社导游行骗获刑又赔钱

发布时间:2016-12-09 18:26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2


  假期到了,很多家长都喜欢带上孩出去旅游放松一下,可各位家长朋友可得擦亮了眼睛,现如今很多东西都有假的,就连这导游也有冒牌货。这不,就拿下面这个案子来说,舒某几个人就遇到了这么一骗子,没能出去旅游不说,还白白搭上了六千多块钱。


  2009年2月1日,被告人王某与昆明某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属该公司导游,在此期间,王某曾带建水县的舒某、石某等人外出旅游多次。2010年3月初的一天,舒某打电话给王某,想让其带领舒某等人去台湾旅游。同年3月19日,王某向旅行社提出辞职,但未办理相关手续。同年3月22日,王某到建水县城舒某家,与舒某等45人达成赴台旅游的口头协议,价格为6650元/人,出行时间定为同年5月初,并向舒某等44人收了88000元定金,且带领舒某等人到建水县公安局办理护照,但王某并未得到其原所在旅行社的委托。同年4月14日,王某到舒某家,拿了舒某等45人办好的护照去办理入台签证手续,并向舒某等45人收了204720元尾款。因赴台签证未办下来及天气炎热的原因,2010年5月6日,王某到建水县城舒某家以旅行社的名义与舒某等人签订协议,双方签订赴台旅游时间改为同年10月国庆节后立即出行,因当时有8人不同意,王某退了这8人所交的旅游款。同年5月10日,王某再次向该旅行社提出辞职,同年6月1日王某与原所在旅行社解除劳动合同,同年9月6日该旅行社公告开除王某。后被告人王某一直未向舒某等人履行该协议,并将向舒某等37人共收取的人民币239520元用于自己购买股票、偿还个人借款及消费。后因王某无法偿还舒某等人的欠款,导致案发。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最终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云南建水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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