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欧游客主动与旅行社补签购物协议

发布时间:2016-12-10 18:27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1


  欧洲传统购物打折季即将来临,北京商报记者昨日获悉,今年11月、12月的欧洲游线路团组已陆续接受不少游客报名。


  由于旅客有明确的购物需求,有旅行社选择在出游前与游客签署额外协议书,以规避新《旅游法》中“不得强制购物”的违法风险。协议书中表明行程中前往购物站点系游客自愿、自主选择。在游客的旅游购物需求与新法关于购物条款的严格规定之中,旅行社也在思考和探索应当如何两全。


  北京商报记者在北京凯撒国际旅行社门店了解到,目前已有游客开始报名未来两月的欧洲游线路,其中尤以圣诞前后的出行团组为热。门店工作人员称,每年圣诞节前后,欧洲各大百货商店、品牌店都会推出4-6折,甚至低至2-3折的促销活动,这也成为大量游客选择在此期间赴欧旅游的重要原因。新《旅游法》实施后,欧洲游线路中有明确购物需求的游客会在出发前会与旅行社签署额外的“自愿购物”协议书,同时游览期间旅行社会采取领队不进店等措施来规避新法中关于“不得强制购物”等相关条款的违法风险。中青旅和国旅则表示,赴欧游客有购物需求,可在行程的自由活动时间中向领队提出,由领队统一安排前往,但不会以协议形式对此进行文本确认。


  据财富品质研究院的调查数据表明,2012年,中国境外旅游消费中有23%的人选择在欧洲购买奢侈品。业内人士表示,旅行社的法意瑞线路是去欧洲购物游客的首选线路,国人喜欢在瑞士购手表、意大利买皮鞋,在巴黎老佛爷、巴黎春天等商场更是中国消费者收获“战利品”的重要“战场”。而新《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明文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另行付款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面对消费者的购物需求和新法关于购物条款的严格规定,旅游经营业者也在维持盈利的前提下积极地思考和探索一条既不触犯法律又能满足客户的双全之道,但因为缺乏更为明确、细致的配套解析条例,使得具体操作上存在一定的困难。


  对此难题有专家指出,目前云南省针对“自愿进店”游客,制定了省旅游标准合同示范文本(境内包价旅游合同),专门有自愿购物与自费项目特别约定,将购物点以游客“补充确认”方式再列入合同之中,不失为一种为旅游业者探索和借鉴的方式。


  中国旅游研究院行业分析师杨彦峰认为,新《旅游法》相关条例中的“低价”和“不正当利益”是判定旅行社是否违法的关键性标尺。他没有否认新《旅游法》有可能伤害部分游客正常的购物需求,也指出,仍有一些不法旅行社在线路制定过程中故意安排长时间的“自由活动时间” ,并以派发商场折扣券的方式来诱使游客进店购物。同时,杨彦峰表示,结合新《旅游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相关部门将会有具体的配套细则出台,更好地维护各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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