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从一中院获悉,该院对近年来涉及导游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调研发现,95%以上的导游都没有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旅行社更没有为其聘用的导游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这也是旅游行业导游经常侵犯游客权利而旅行社可以脱责的主要原因之一。
法院表示,以往导游劳动权利保障体系严重缺失、导游劳动关系呈畸形发展。80%以上的导游没有固定工资收入。导游收入的主体部分是安排购物、增加自费项目获取的回扣以及游客支付的小费。
另外,还存在导游用工关系性质模糊不清的问题,权益保障水平极低。
从近三年一中院受理的涉导游劳动争议案件来看,98%以上的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都集中在导游与旅行社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的问题上。
司法实践中,由于一些导游同时为多家旅行社带团,或将导游证挂靠在导游服务中心,与旅行社之间权利、义务和责任分配不明确。
法官认为,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旅游法》明确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这一规定直接明确了导游与旅行社之间的劳动关系,此后导游劳动关系畸形发展的现状将会得到较大改善。(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