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旅行团费用可能要上涨

发布时间:2016-12-17 18:48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2

 

  5月1日起,新的《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将正式实施。相比1996年的《旅行社管理条例》,新《条例》增加了哪些内容?对于计划旅游出行的人而言,又需要注意哪些新的东西?记者专门就此采访了省旅游局行业管理处处长马龙。


  消费者可以签订个性化旅游合同


  新规调整:新《条例》在第二十九条规定,旅行社在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当对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旅游者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旅游提示:目前,江苏省境内大多数旅行社提供的旅游合同为格式合同,虽然操作起来很方便,但是也有消费者不满意,认为这是“霸王合同”,马龙告诉记者,新《条例》 实施后,省旅游部门将和工商部门联合出台新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尽量做到合同双方责任和权益对等。他同时提醒消费者,在签合同时,不要光图省事不作深究,因为在新《条例》中明确提到,当消费者与旅行社间协商确定的非格式条款和既定的格式条款不一致时,采用非格式条款,消费者完全可以按照自身的需要与旅行社协商签订更为个性化的旅游合同。


  旅行团费用可能会涨


  新规调整:新《条例》中,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合同里增加了不少维护游客权益的内容,让游客明明白白消费。《条例》明确,合同中必须注明14项内容,其中包括“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游客自由活动的时间及次数;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需要游客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等。
  旅游提示:业内人士指出,在团费大打“价格战”的背景下,很多线路尤其是东南亚、日韩、澳新以及欧美等热门线路都普遍存在安排自费项目和购物环节的情况。马龙告诉记者,在新《条例》实施后,这些原本在“桌底”操作的项目都必须要放到台面上来向消费者交代清楚,否则旅行社有可能面临最高50万的罚款。而如果消费者不认可这些消费项目,那原本相对“低廉”的团费的确有可能要上涨。


  旅行社责任险标准有望全省统一


  新规调整:新《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具体方案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督机构另行制定。
  旅游提示:外出旅游中,消费者能接触到的险种大致有两类,一类是旅行社投保的责任险,出现意外后,由保险公司赔付给旅行社;另一类是消费者自身购买的意外险,出了意外后,由保险公司赔付给投保人。马龙表示,新规中虽然强制要求旅行社购买责任险,但是责任险范围多大,旅行社对旅客本身在保险方面又存在哪些义务,并没有多说。目前,省旅游主管部门正在讨论研究出台省里统一的责任险标准,规定旅行社投保责任险时必须要涉及哪些项目,同时也要求所有的旅行社在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时,充分告知游客自行购买意外险的途径,最大限度地保证游客的利益。

  来源:扬子晚报 编辑: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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