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旅游质监所走进电台直播室解读新颁布的《旅游投诉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12-18 18:58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1
        722日上午,应南京新闻广播(FM106.9)的邀请,我我局旅游质监所走进电台直播室,向旅游者解读新颁布的《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并根据听众的提问和建议,现场一一给予了解答。      今年71日起施行的《旅游投诉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旅游投诉处理规范进行了界定。作为国家旅游局制定的全国首个旅游投诉方面的法规,新《办法》较之以往相关规定有了明显变化,对旅游者、旅行社和旅游管理等各方都将产生较大影响。      我局旅游质监所将新《办法》与1991年颁布的《旅游投诉暂行规定》进行了比较,根据两者不同的特点进行了分析:一是实行属地化管理,即到被投诉人所在的市、县投诉。但如果遇到需要立即制止、纠正的损害行为,就立即向行为发生地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在此之前,如果南京市民出游途中遭遇侵权,往往需要等到返回南京后再向南京旅游主管部门投诉组团社,这样,不仅导致接下来的行程质量不能保证,南京的旅游主管部门接受投诉后对这种涉及到外地旅游企业的问题,无法很快处理结案。新《办法》就可以使得上述纠纷及时在当地由当地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现场解决,而不一定非得等回到南京解决。二是首次明文规定旅游投诉实行调解制度。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促使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相互谅解,达成协议。三是缩短了受理和处理投诉的时限。将受理部门作出受理意见时限由7日缩短为5日;被投诉人接到《旅游投诉受理通知书》之日作出书面答复的时间由30日缩短到10日;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接到投诉后,在受理旅游投诉作出调解意见时间由90日缩短到60日。四是明确了划拨保证金赔偿的条件。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或旅行社中止履行旅游合同义务、造成旅游者滞留,而实际发生了交通、食宿或返程等必要且费用合理的,经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调解,投诉人与旅行社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可以做出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决定,或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建议。      编辑:Roa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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