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简称《旅游法》),将于2013年10月1日施行。南京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南京市旅游行政执法支队现将《旅游法》中规定旅游者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告知如下:
* 旅游者的权利 *
一、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二、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三、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四、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五、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六、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
七、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 旅游者的义务 *
一、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二、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四、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五、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