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应张家界新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听证申请,南京市旅游委员会于5月30日下午对张家界新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一案举行了行政处罚听证会。
经南京市旅游委员会前期调查,张家界新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2年在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情况下,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南京市旅游委员会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张家界新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0元整,没收违法所得3500元,并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宁旅园罚告字[2012]3号)。
听证会由综合法规处处长邢晋主持,案件调查人员陈海林、鹿原,当事人张家界新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建平的委托代理人刘娟参加听证会。按照听证程序,在核对参会人身份、宣布听证纪律和权利与义务后,双方就该案件展开了陈述和质证。案件调查人员介绍了案件基本事实,认为本案中张家界新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以办事处的名义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违法事实清楚,调查证据确凿,处罚程序合法,法律依据充分,自由裁量准确,同时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提出质证,对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和处罚额度等问题进行了陈述和申辩,强调了违法行为并未造成旅游者实际损失等情况。听证会历时一小时,会后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双方在听证会笔录上签字,确认听证文书的真实有效性。
下一步,综合法规处将对听证会情况进行整理,形成听证意见后依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