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不得“零负团费”揽客 强迫游客购物将被停业

发布时间:2016-12-22 14:28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2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8月27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根据会议通过的议程,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农业技术推广法修正案草案、精神卫生法草案,首次审议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旅游法草案、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等。旅游法草案共十章98条,对于人民群众关心的旅游安全、零负团费、景区票价、强迫购物、导游执业许可、旅游者维权困难等,均有相应规范。

    关于旅游法草案

   景区门票涨价应提前6个月公布

    《旅游法(草案)》8月27日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针对“零负团费”、强迫购物和另行付费等问题,草案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

    同时,草案还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团队旅游不得指定购物场所,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旅行社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初犯的并处停业整顿;再犯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相关人员的导游证、领队证。而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承担退货、退还费用的责任,但旅游者所购商品已损毁、变质或者腐烂的除外。”

    针对旅游者维权困难,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地接社违约组团社担责

    草案规定:“组团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的,地接社应当按照合同相关内容提供服务。”

    草案还规定:“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包价旅游合同约定的,由组团社承担违约责任。”

    门票涨价提前半年公布

    近年来,景区门票价格上涨成为社会关注的热门话题。公众发现,每年一到旅游旺季,一些景区特别是著名景区就会酝酿涨价,动辄上百元甚至几百元的门票价格,已经让普通旅游消费者感到吃不消。

    草案指出,景区经过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有偿收取门票。利用公共资源开放的景区门票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其他景区门票实行市场定价,其价格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草案还规定,景区门票价格变动应提前6个月公布。景区应当明示另行收费的游览项目。景区部分核心游览项目因故不能开放或者无法提供服务的,应提前告知并相应减少收费。

    至于景区门票价格的制定,属于价格法范畴,旅游法草案并未涉及。

    相关新闻

    旅游服务标准2015年与国际接轨

    根据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明确要求,国家旅游局与国家质检总局27日签署《贯彻质量发展纲要 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合作备忘录》。国家旅游局局长邵琪伟、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支树平在讲话中表示,《质量发展纲要》中明确要求:“到2015年,旅游、文化体育产业等服务领域质量标准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为此,国家旅游局与国家质检总局将进一步深化合作,在旅游服务质量监管、旅游企业管理水平、旅游标准化工作等方面推动旅游服务质量提升。

    关于环保法修正案草案

    公民有权向政府申请环境信息

    1979年开始试行、1989年正式通过实施至今的环境保护法开始修改。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首次审议。

    草案将现行环保法对政府责任的一条原则性规定扩展为“监督检查”一章,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予以答复。

    草案同时规定,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下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针对中国环境质量数据在不同部门存在差异的现象,草案规定了国家建立监测网络和监测数据信息体系,统一规划设置监测网络。草案还进一步完善了企业污染防治责任,明确企业不仅要对减少排放污染物负责,也要对排放污染物给公共环境质量造成的影响负责。

    草案规定,国家对重点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对尚未达到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以及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的地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可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关于精神卫生法草案

    精神障碍鉴定 拟定为医学鉴定

    《精神卫生法(草案)》昨天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将“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机构”修改为“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精神障碍鉴定机构”,将“司法鉴定人”修改为“鉴定人”,明确精神障碍鉴定的性质为医学鉴定,不是司法鉴定。

    草案删去有关在监护人同意住院治疗的情况下患者可以要求复诊、鉴定的规定和有关重新鉴定的规定。

    为保障患者的权利,草案增加规定:“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认为行政机关、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草案》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

    □综合新华社、《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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