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4年7月1日起,新沂市对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进行全面调整。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范围为2014年6月30日前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2014年6月30日前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并已办理脱离工作岗位手续,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2014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
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主要涉及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平均增幅超过11%。其中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方面,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标准基础上增加11%,如果增加额不足以下金额的按以下标准调整:一级1593元,二级1505元,三级1416元,四级1328元。生活护理费(护理费)方面,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每月标准分别调整为1959元、1567元、1175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11%,增发金额最高为370元。一至四级工伤职工退休后伤残津贴高于基本养老金进行补差的,补差金额在原标准上增长11%;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在原标准上增长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