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319号),决定从2014年11月1日起调整该县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27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元。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和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