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国外旅游团队来看奥运会,其中要求为客人提供手机使用,故购买了新手机N部,及每部手机配备的神州行入网及充值卡若干,已从经销商处开具发票(全部金额开一张发票,抬头写该旅行社),若旅行社收取客人团费(团费中已经含手机及充值卡金额)后需要为每位客人单独开一张发票的话,这些手机及充值卡应该如何处理(可能存在客人使用手机后将手机带走或扔掉),能不能计入成本.还是得计入旅行社的经费?
望高手解答,谢谢!
问题解答:
应考虑与税务局沟通,关于旅行社的这种行为,是否需定义为视同销售手机,如果是,则必需交增值税,如果不是,可直接入成本。
主要是这种行为入成本或是入费用,都没有太大影响,主要涉及的就是要不要交增值税的问题,因为旅行社本来应该是只交营业税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