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旅游项目合作权利转让的合同——帮忙分析一下这份合同如何起草

发布时间:2024-05-15 08:16 发布:上海旅游网

问题描述:

甲方为X县X镇X村村委会,甲方有块地为旧果园现欲在此地开发旅游项目。
乙方为一个人
1、甲方不是乙方所在村的村民。
2、甲方为A镇政府辖区内一个村。甲方与A镇政府合作开发旅游项目。镇政府提供该项目基础设施的建设,只参与按比例分成转让费。
总得来说,三方的关系就是,甲方与其所在镇政府合作开发旅游项目,现在,乙方将其与镇政府合作项目上的一切权利转让给乙方。这样,乙方全部取代甲方的地位。
想问的是:村委会甲方的这种转让行为,是不是要经过村民集体的决议?或者经过登记?
最关键的问题是:乙方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用法律手段保住自己的经营使用权。
随便问一句,经过村民集体同意的这份决议,在实务中应该如何体现?在合同里附上有村民的签字或者手印的决议吗?

问题解答:

1、集体土地属于全体村民共有,如果村要将经营权转让给你,必须经村民大会通过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召开村民大会的,必须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做的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所以,村将经营权转让给你方,必须按照上面的程序进行大会通过
2、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合同债权债务的转让为合同的变更,必须经另一方当事人的认可,也就是镇必须同意,而且与你另行签订协议,否则,即使村通过大会表决,将经营权转让给你,镇里不配合,你也没办法
3、村大会的表决,在实务中的体现:可以将大会表决的笔录或者决议,作为你和村转让经营权协议、以及镇合作开发协议的一个附件,备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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