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劳动纠纷案子如果不通过劳动仲裁机构,直接起诉不可以吗?

发布时间:2024-09-21 06:52 发布:上海旅游网

问题描述:

在上海,劳动纠纷案子如果不通过劳动仲裁机构,直接起诉不可以吗?

听说提出仲裁应该在发生纠纷之日起60日内,可是哪天才算发生纠纷呢?离职当天和之后的一个多月里面,被告公司一直说会给我工资,我一直相信公司所说,现在想想,公司无非就是想拖延时间,托过去这60天,让我错过提出仲裁的有效期限.
我这是去年十一之前发生的劳动纠纷案,我已经到仲裁机构提交申诉,人家也给调解宣判了,他们有多yuchun我是深深体会了。之后我到初级法院起诉,也宣判了,可是被告又到中级法院上诉了,被告在上诉书里有一条说我已经过了60天仲裁有效期限。
所以我才在这里发起这样一个问题了,希望懂法律的人能帮到我。

问题解答:

1、从劳动争议日起计算仲裁时效。
2、“离职当天和之后的一个多月里面,被告公司一直说会给我工资”。
劳动争议日是指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用人单位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对于拖欠工资的,应当从明确得到不予答复的日期算起。
由于辞职当日和后面1个多月里单位有表示会给工资,如果你能够提出证明,那么适用于“时效中断”,时效应当从最后一次表明会给工资的日期为计算起始日期,往后推60日。
3、即便你不能够举证“时效中断”,现在已经到了诉讼阶段,也应当按照民事诉讼适用于民法,从拖欠工资发生日算起,适用于2年的民事诉讼时效,故对方的“时效”问题不能成为拒绝履行支付工资的抗辩理由。

仍有其它不解,可站内消息联系。

有效期今年五一开始由两个月改为一年了.不过个人建议最好别找仲裁,真的.仲裁员可以说根本无什么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简直可以说完全靠关系进去的.先抛开个人看法,前不久的飞机返航,飞行员集体辞职事件知道不?仲裁和法院判决结果差距超大.你再去百度贴吧“劳动仲裁”吧看看,就相信仲裁比猪还蠢了

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现行申请时效期制度进行了完善:
一是延长了申请时效期间。 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是一年,仲裁时效期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是针对实践中拖欠劳动报酬的问题比较突出,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往往不敢申请仲裁的情况,作出特别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是补充规定了时效中断制度。规定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四是 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时效期内申请仲裁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如果你看了我以上的解释,相信心里应该就没什么悬念了吧!!

祝你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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