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森林旅游企业动迁的补偿办法

发布时间:2024-05-06 04:09 发布:上海旅游网

问题描述:

我承包某国家级森林公园的部分旅游用地,签订了三十年的林地使用合同,并注册了旅游有限责任公司。
七年来,几乎投入了全家族的全部积蓄进行开发建设,包括修路、电力工程、供水工程、旅游景点开发建设、主体建筑、木制别墅、旅游文化及形象设计、广告宣传等等。
由于一直是边经营边建设,投资根本没有收回,而是全部投入到企业的扩建中。现在,由于这里要建设成为水源地,水利部门下达了动迁通知书,但所给的补偿远远低于目前的投入,急求这方面的相关法规。

问题解答:

你可以诉讼,因为你的林地承包期是30年,投入的资金建设应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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