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镇政府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几个合伙人达成协议,将由乙方将原简易停车场改建为车站,并将经营权转让给乙方经营三十年,收取了转让费,并在协议中约定由甲方确保乙方三十年独占经营地位,不在本镇设第二个停车场或车站,如因社会发展导致现有站场容量不足、车辆停满确需开办第二站场时,甲方应优先交由乙方投资建设并由乙方经营。现自己有意投资再在镇上开办一个停车场,请问上述协议是否有效,最好能给出法律依据?
问题解答:
车站是公共场所。
是的 可以承包的 但是所有权还是国家的 没有问题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