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一下,上海买一手的别墅,到底要交哪些税?

发布时间:2024-05-15 05:37 发布:上海旅游网

问题描述:

这个是怎么算的????
闵行区的一套别墅。。。

面积大概在七百平方的样子。。

是问开发商买的,不是二手的。所以应该没有个税的。

问题解答:

对不起啦~~我是天津的~~只能告诉你有哪些税~~具体上海是怎么交的就在看看其他高人的吧~~不过分最好能给我~~哈哈~~~无所谓~~开玩笑~~
费用有:
契税:(天津是3%)
维修基金:(天津是1%)
印花税:(天津是0.1%)
就没有别的啦~~~希望对你有用

你也没说清楚具体情况,我给你个参考自己看下吧。。。

四、税费计算(如无特别说明,指卖方应缴税费):

1、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堤围费(国内个人综合税率是5.6%,外籍个人综合税率是5.1%)
(1)转让来源为购入的非普通住房
A、以房屋权属证出证的时间或开具契税完税证明的时间计算(分次交纳契税的,以首次时间为准),未超过五年的,按转让价全额计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堤围费。
B、以房屋权属证出证的时间或开具契税完税证明的时间计算(分次交纳契税的,以首次时间为准),已超过五年的,按转让价减原购入价(不包括原购置不动产或受让土地使用权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的差额,计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堤围费。
(2)转让来源为非购入的非普通住房
不受五年限制,不论何时转让,均按全额计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堤围费;但个人将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2006年6月1日营业税新政策的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

2、个人所得税

(1)按现转让价减房产原值(注: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的房产没有房产原值,但离婚析产取得的房地产不视为无偿受赠,对离婚析产取得的房地产再转让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可减除其购入原价)的差额,再减除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税率是20%。
注意:其中自建住房的房产原值是指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 ,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A.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发票上不能简单写“装修费”,必须详细列明建材产品或服务项目的内容、单价),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和房产地址分别与转让房屋产权人和现转让房屋地址一致的,填写《房屋装修费用发票汇总表》,经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符合要求后,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
(a)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
(b)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B.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须清楚反映贷款人姓名和所购买住房的地址并盖银行业务章)据实扣除。
C.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等,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税务发票或财政收据,凭据上须同时反映房屋权属人姓名和房屋地址)据实扣除。

(2)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从而不能准确计算转让所得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凡纳税人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或契税征管档案中有上次交易价格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金额等记录的,均应按照核实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转让除房改房外的其他住房,须同时满足自用5年以上和家庭唯一生活用房两个条件,方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A、“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具体标准是:以房屋权属证出证的时间或开具契税完税证明的时间计算(分次交纳契税的,以首次时间为准),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B、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C、“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仅拥有一套住房。本市户籍纳税人跨区(指市区、金湾区和斗门区)转让住房申请减免个人所得税,必须同时提供户籍所在地(身份证住址所在地)和房产所在地管辖的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该个人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的所有房产情况查询结果证明,并在《个人住房转让申请减免个人所得税声明》上签上全部房产权属人的姓名(不能只签其中一个人的名)。对本省内非我市户籍个人,还要提供该个人(连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其户籍所在地(身份证住址所在地)县(区)级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无住房证明。对非本省户籍个人,须提供该个人(连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房产所在地管辖的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该个人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的所有房产情况查询结果证明。

3、土地增值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的计算方法,税率为30%至60%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转让旧房和旧建筑物
公式:增值额=转让价-扣除项目金额
扣除项目金额:
(一)如果纳税人能提供购房发票,则按发票所载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再加上购房时缴纳的契税、本次转让交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堤围费、印花税等作为扣除项目金额。
(二)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购房发票,但能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存档的能反映原购入价的资料(如合同等),可采用核定方式征收。具体办法是参照有购房发票的计算方法,以契税完税凭证或原购房合同反映的原购入价作为基数,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再加上购房时缴纳的契税、本次转让发生的评估费和交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堤围费、印花税等作为扣除项目金额。
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
(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注: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4、印花税(转让双方均要按合同金额计征,在受理核税申请时征收)

(1)房产买卖合同(含一手商品房买卖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征收,税率为0.05%。
(2)按新房地产证本数计,每本5元贴花;
(3)法院强制执行,以房地产抵债,而非双方自愿签订合同或协议的,不征印花税。

5、注意事项:

(1)转让价的确定:以不低于契税计税价格为原则(公开拍卖的以拍卖成交价为准)。

(2)以房地产抵债的视同销售,计税依据原则上按照下列顺序确定:(一)实际抵偿债务的金额;(二)法院判决书上确定的金额;(三)国土部门房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四)其他具有专业资格的合法房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以上价格均无的,可用公式:成本价×(1+10%)÷(1-5%)倒算出计税依据。

(3)一次转让多项房产的,按项分别计算以上各税。

五、特别提示

1、由于我局征收前台已取消现金收税及收费,因此建议持个人银行卡(须印有“银联”标志)在前台刷卡缴纳税费。否则,需自行到银行缴交现金或转帐。
2、在2000年1月1日后,个人在一年内既发生购买住房又发生出售住房行为的,可申请退还出售住房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具体内容请查阅G5"个人一年内换购住房申请退还个人所得税"。

例:甲是中国公民,现有一套2001年购买的非普通住房转让,该房原购入价200000元,已交契税3000元,购入时办理了银行按揭,发生利息30000元,购入后装修费花了25000元。甲和乙2007年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合同价为300000元,本次转让中契税的计税价格是315000元,支付代理公司佣金6000元。 则甲应交的税费如下:
一、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堤围费
1、确定计税价格:合同价300000元,契税计税价315000元,地税计税价不低于契税价,取315000元。
2、计算税费:(315000-200000)×5.6%=6440元
二、印花税:合同价300000元×0.05%=150元
三、土地增值税
1、计算扣除项目金额:200000×(1+5%×6(备注:2001至2007年,相隔6年))+6440(营业税及附加)+150(印花税)+3000(购入时的契税)=269590元
2、计算增值额:315000-269590=45410元
3、计算增值率:45410(增值额)÷269590(扣除项目金额)=16.84%,适用30%档次税率
4、计算税费:45410(增值额)×30%=13623元
四、个人所得税
1、计算所得额:[315000-200000(原购入价)-3000(契税)-30000(利息)-20300[(原购入价+契税)×10%,即装修费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6000(佣金)-6440(营业税等)-150(印花税)-13623(土地增值税)] =35487元
2、计算税费:35487×20%=7097.4元

这里面还有业主的税费也有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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