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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籍; (二)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有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 (四)经出租汽车职业培训合格; (五)遵守法律、法规。 被取消客运服务资格的驾驶员,自取消资格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出租汽车驾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