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争议---上海

发布时间:2024-11-05 17:19 发布:上海旅游网

问题描述:

我是2008年8月底看中的1套2手房,当时交付了定金1万元,但是房东产权证上有2个人的姓名(房东和房东母亲),因房东母亲已去世,需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后去交易中心变更产证后才能以房东的名义进行交易,由于当时不太懂,就交了1万元定金并签定了合同,要求我于9月15日前交付首付款,并于10月10日前办理好交易.(合同补充条款有1条:甲方于交易时应出具办理好的公证材料)
签定购房合同后2天,房东表示到公证处公证需要3个月的时间,我表示如果你的产正没有出来,我不能交付首付.
现在是9月18日,我目前没有付首付,房东再次表示彻底办理好交易需要约5个月时间(3个月公证,1个月变更产证,1个月正常交易),于是我表示那我不能购买这套房屋,因为时间太长了,房东表示如果我不购买就不退还我的定金.
请教.针对以上情况
1.我通过法院诉讼可以追回订金吗?
2.我可以以房东违约造成不能如期交易,要求赔偿?
3.如需诉讼法院等收费多少.

谢谢...

问题解答:

您好!该房屋在卖方跟你签定买卖合同时,他是没有办理继承公证的,也就是说他是不完全产权人,所以他跟你签定的合同本身就存在有一定的争议.
第一:你的定金是可以要回来的
第二:如果到10月10号对方依然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的,你们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来要求对方支付双倍的定金充当违约金.
第三:各个地市费用不一,你可以委托律师代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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