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我和前夫在办离婚手续前拟定了离婚协议,属双方自愿达成。有双方的本人签字。里面涉到到财产及孩子的问题。后因出于对他的信任到民政局办手续时就没有往民政局给的协议纸上抄具体内容。现他拒绝履行之前的这份协议,涉及到孩子的费用他不付给。我想起诉他,但不知道这份协议是否受法律保护?请大家帮帮忙。
离婚前的这份协议只有我们双方手里有当时签字的原件,民政局没有。民政局那里只有当时没有抄写内容相当于空白的协议。要是我起诉他,有他签字的协议在法律上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问题解答:
在法律上无效,但你们既然都认可了,可以去民政按自己达成的协议再定一个.
这个抚养费是他应该和必须履行的责任```
任何人都是改变不了得````
实在要是不行你就去法院起诉他``
你一定会赢的```
252574841加我
不管你们有没有协议.付给孩子生活费是做父亲的义务.属于无条件的.
有效的
绝对有效
孩子的抚养费有双方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