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

发布时间:2024-11-05 22:02 发布:上海旅游网

问题描述:

啥意思?就是说过了三四年,都没事了?

问题解答:

1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注意"自受理之日",这30天指的是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的办案期限.

2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过了三四年,都没事了?

理解不对哦

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这6个月指的是追究时效,过了6个月则不再追究了。

意思是说,从立案侦查起算,要在一个月内结案

纯治安案件很快,有刑事的成分的话那就不一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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