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自06年起在某证券公司就职,但当时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购买社会保险可以追缴吗

发布时间:2024-05-03 04:59 发布:上海旅游网

问题描述:

本人自06年起在某证券公司就职,但当时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购买社会保险,08年2月开始缴纳社保 但是不是按照实际工资缴纳,而是按照最低标准缴纳的,07年12月签订劳动合同 但是上面没有说明具体工资标准 只是引用了一个公司“经纪人管理办法”该办法里面约定了工资以及工资构成 08年4月公司单方面废除经纪人管理办法 重新出台了行的管理办法 里面多了关于绩效考核的具体规定,约定完成公司任务才可以拿全工资,否则完成60%只能拿60%的工资 因为客观原因 大家都无法完成公司的任务 大家没几个能拿到全额工资的!

本人想咨询各位的有三点
第一 本人能不能向用人单位追缴 06年到08年之间未缴纳之社保?
第二 本人可否按照实际工资追缴08年缴纳社保以来的差额部分?
第三 本人可否向用人单位追缴应为没完成任务被公司扣除部分工资?
第四 本人如果就以上原因和公司解除合同 公司是否因该补偿?因该补偿几个月的工资?

有知道的请给予赐教 谢谢!Q7818835
谁知道那里有专业可以咨询的律师 免费的 因为本人工资被公司克扣的所剩无几,谢谢楼上几位仁兄
第一 没签合同 劳动法规是以事实劳动关系 还是以合同劳务关系 为主
第二 07年12月开始有劳动合同 但是社保缴款金额和实际工资差别比较大 是不是追缴有时限?
主要是后两条 (一)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之规定,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有如下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比如强行给员工“放假”、“停工”,可视为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如超过工资发放日期仍未支付工资,少支付加班费等。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缴纳标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均为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问题解答:

没有签合同就是试用,试用期公司不负责你上述各项,你的官司不好打,去劳动仲裁去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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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为没用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不能追缴的;
2、也不能的,理由同上;
3.不能的,绩效考核是事先告知你了,程序上合法的;
4、你的劳动合同是07年12月签订,到现在补偿最多一个月的基本工资;

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七条 :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注意:上面讲的是公司原因解除合同,但如果是因为你的个人原因主动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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