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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开埠:1843年11月17日,首任英国驻沪领事巴富尔抵达上海到任,标志上海正式开埠。当年从广东来了最早的一批英国洋行:怡和洋行、宝顺洋行、和记洋行等,他们发现上海是五口中最靠近丝绸和茶叶产地的一个港口,看好它的发展前景。当时中国主要的供出口的生丝是产于浙江省湖州南浔镇附近的辑里丝,从南浔到上海的内河航运极为便利。英国领事和上海道台经过协商以后,划给英国商人经商居住的地段是县城以北的黄浦江西岸,从洋泾浜(1916年填没成为爱多亚路,即今延安东路)向北到李家庄(今北京东路)的一片荒滩——外滩,不久,沿著江边供纤夫拉纤的泥泞的道路旁,建成了最初的一批洋行建筑,一般为2层外廊式建筑。李家庄以北到苏州河的地块上则建起了英国领事馆。在上海开埠的第一年,除了商人和领事以外,1843年,属於伦敦会的英国传教士也迅速进入上海。
英租界:清朝政府希望根据以往在广州的惯例,在上海也同样实行华洋隔离居住的政策,於是在1845年11月29日,由上海道台和英国驻沪领事共同商定了第一次土地章程(也称「地皮章程」)。这份土地章程被视为上海租界存在和运作的依据法理。次年,在上海的英国侨民成立了自治机构——道路码头委员会,并修筑界路(今河南中路)以明确租界的西部界限。上海开埠初期,英租界内严格实行华洋分居,界内只有少数世居此地的中国农民,英美等外国侨民共有约300人,其中绝大部分是英国人。界内修筑成方格形的道路网。
青浦教案与英租界的第一次扩展:1848年,伦敦会的英国传教士前往青浦县传教,引起纠纷。作为补偿,11月27日,英租界第一次扩充,西界从界路(河南中路)扩充至周泾浜(今西藏路),面积也相应扩展到2800多亩。
美国人进入上海:1844年,中美《望厦条约》签订,内容参照了中英《南京条约》。此后,美国的传教士和商人也开始前来上海。与英国侨民以商人为主不同,美国侨民中传教士的比重较高,包括1845年来到上海的美国圣公会、1847年来到上海的美南浸信会、1848年来沪的美南监理会、1850年来沪的美北长老会等。由於传教士的目的是向中国居民传教,所以他们并不聚居在租界,而是分散居住在县城内外的各个角落,如美南浸信会的晏马太立足於老北门外护城河边,美南监理会立足於不远处的郑家木桥,美北长老会立足於大南门外。美国圣公会在城内立足后,1848年,主教文惠廉又请求上海地方官府允许美国侨民在虹口开辟租界,但并未正式划定界限。上海开埠初期,虹口美国租界由於有苏州河的阻隔,甚为荒凉,只在江边建成少数的船坞、码头,和为水手们服务的娱乐场所。1846年,第一名美国商人吴利国(Ltentry G.Wolcott)进入上海,被委任为代理领事,在英租界九江路自己的洋行升起美国国旗,这是租界内第一面升起的外国国旗(当时英国领事馆还设在上海县城内),此事引发了英国领事的干涉。此后,绝大多数美国洋行都设在苏州河以南的英租界内。19世纪美国在上海最著名的商业机构是旗昌洋行。
开辟法租界:1844年10月,中法《黄埔条约》签订。1848年,法国领事开始驻扎上海。1849年4月6日,上海道台宣布将紧邻县城北门外,北到洋泾浜的986亩土地辟为法租界。不过,法国来华经商的商人始终寥寥可数。因此,开埠初期的法租界虽然拥有良好的区位条件,却几乎没有什麼开发。只在江边有一两个法国的洋行(主要经营瑞士钟表),法国领事馆寄居在天主教会的一处中国式平房内(四川南路),县城北门外的小街上(河南南路)有两排中国人的房屋。其他地方则仍然保持著乡村本色。
耶稣会开辟徐家汇教会区:与之相比,来自法国的天主教传教机构则显得相当庞大。耶稣会早在上海开埠之前的1842年,鸦片战争尚未结束时,就已经秘密潜入上海附近浦东、松江等地的乡村。1847年,他们选中上海西郊的村庄徐家汇建立江南传教区的总部,此后在附近地段陆续建成包括大、小男修道院,2所女修道院(拯亡会和圣衣会),藏书楼,气象台,土山湾印书馆,男子中学,女子中学,育婴堂等数十个教会机构,形成一大片教会区。以此为基地,将教务开展到江苏、安徽2省。1851年建立了一座公用的中型教堂圣依纳爵座堂,外形属於希腊风格,可能是中国第一所西式教堂。教堂以耶稣会的创始人依纳爵命名。[4]
1933年的上海市中心区,大体上也就是1899年上海的全部市区范围:南市的华界,北部苏州河两岸的公共租界,以及介於两者之间的法租界Image:Shanghai 1933.jpg
上海租界得以辟设的主要依据,便是《上海土地章程》。这个章程订立于1845年11月29日,凡23条。其主要内容为:一、租地范围。二、租地具体办法。三、关于在租界内筑路的具体规定。四、永租制,即承租人在办理租地手续后可自行退租,但原业主不得任意停止出租。五、租地使用范围,可以建筑房舍,安顿眷属、侍从,储藏合法商品,建设教堂、医院、慈善机关、学校、会堂,亦得栽花植树,设置娱乐场所,但不得储藏违禁物品。六、华洋分居。界内之地,华人之间不得租让,亦不得架造房舍租与华商。七、开设贸易场所。八、关于安全卫生的规定。这个章程,日后被在沪西人视为租地根本法规。它规定了租界性质、租地方法、租界管理等一系列重要问题。这个章程,是依据不平等的《南京条约》、在侵犯中国主权的前提下订立的。就是依据这个章程,所谓租界,也不过是中国租给外国人供居留、贸易之用的居留地,其行政权、司法权仍归中国所有。但是,在其后的几十年里,既由于殖民主义者的巧取豪夺,也由于清朝统治者的颟顸昏昧,这块土地竟逐渐变成中国政府难于直接管辖的“国中之国”。构成这种变化的主要有以下几个因素:
其一,华洋分居变为华洋杂居。1853年以前,上海租界本系洋人居留之地。1853年到1855年,上海发生小刀会起义,租界内中国居民激增,造成事实上的华洋杂居。1854年7月通过的《上海英美法租界地皮章程》,删去了先前关于华洋分居的有关条款,认可了华洋杂居的事实。这一变化,对上海近代社会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
其二,纳税外人会议的成立。纳税外人会议,通常简称纳税人会议。英租界成立初期,有公众大会和租地人会议,讨论、决定租界内重大问题。1869年,这个会议发展为纳税外人会议。所谓“纳税外人”,指居住在租界内所执产业地价达500两以上、年付房租地捐10两以上的外国人。纳税人会议有年会和特别会议两种,年会多在每年4月初召开,特别会议则不定期。纳税人会议权限相当广泛,举凡工部局年度预算决算、特征税捐的决定、执照的发给、地产委员的选举,以及其他与租界内大众相关的大事,均由其讨论批准。纳税人会议类似于西方的议会,实为租界内具有立法和监督职能的最高权力机关。
其三,工部局的设立。英租界辟设以后,成立了一个道路码头委员会,推选委员三人,负责收捐和建设各项事宜。1854年7月,英、法、美租界宣布设立工部局,同时解散道路码头委员会。工部,在中国传统官制中,为六部之一,掌管工程、水利、交通等项事务。“工部局”之名,在一般中国人理解中,以为也是主管道路、码头之类工程的机构。因此,这一机构的设立,在当时上海并未引起多少震动。事实上,工部局远非传统官制中的“工部”可比。在英文中,工部局作Executive Committee,意为行政委员会,是完全独立于中国行政系统以外的行政机构,它在日后被赋予越来越大的权力,不但拥有行政、征税等权,而且享有一定的立法权,可以制定具有法律性质的“附则”。这一机构,先是三租界的共同机构,后法租界独立出去,成立公董局,工部局便成为英美公共租界的行政机关,直到租界结束。
其四,会审公廨的设立。《南京条约》的附约之一《中英五口通商章程》规定,英人与华人发生交涉词讼,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照办,华人如何科罪,应以中国之法治之。简言之,即洋治洋,华治华。照此章程,英人在中国境内犯罪,便不受中国法律制裁。这就是所谓领事裁判权。以后,美、法、俄等国均取得这一特权。各国领事为行使这一权力而建立的法庭叫领事法庭。按照这一规定,华人在租界内犯罪,仍应由中国惩治。但是,租界由华洋分居变为华洋杂处以后,英美领事乘机夺取了华官在租界的司法权,擅自在领事法庭上审讯租界内的中国居民。1862年,英国领事擅自规定,中国官府对租界内华人行使管辖权,必须经过英国领事同意。1863年,美国领事更明确表示,中国官府未经美国领事加签,不得拘捕租界内华人。这样,在租界内,不但华不能治洋,而且华也不能治华了。1865年,洋泾浜北首理事衙门设立,审理租界内华人及与中国无订约关系的外国侨民案件,由上海道台派出理事,由外国领事派出陪审官,会同审理各种案件。1869年4月20日,经上海道台与英国领事会商,并经总理衙门和领事团批准,《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正式颁布,正式成立会审公廨。这个机构确立了外国领事观审会审制度,规定凡涉及洋人的案件,必须由领事后由领事派人会审。按照这个章程,纯属华人之间的案件,领事不得干涉,但在其后的实际过程中,领事往往干涉,而且陪审官的权力往往超过中国谳员。英美租界会审公廨设立以后,法租界也设立了同样的机构,其陪审官权力之大更甚于英美租界。
这几个因素结合在一起,使得上海租界成为一个极为特殊的区域。它属于中国领土,但中国政府却不能直接管辖。它拥有相对独立的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这种特殊的格局,给上海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带来了极为复杂的巨大的影响。
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no05/1/50999.shtml
我用左脚丫上的大拇指都能想出来,那里的人民是什么样的生活!!---"华人如狗,不得入内" 你不知道这样的警示牌在租界比比皆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