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上海市卫生系统发放车贴,440元/年,2008年1月开始,并补发2007年一年的,标准:在职职工。闸北区卫生系统标准:在职在编职工440元/月,补发一年,无编制合同工200月/月,不补发,而且200元不是以车贴名义发放,而其他区都是在职职工不管有没有编制,都是市标准,440元/月,补发一年,闸北区旗下各医院就按闸北区的标准做,区别对待,这样做可以吗?违犯规定吗?怎么维权?
都是一样劳动,同工同酬,就是执行起来不一样?
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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