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国内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是由工商查处还是旅游局查处,是超范围经营还是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发布时间:2024-05-11 14:47 发布:上海旅游网

问题描述:

国内旅行社组织了一个团队到香港、澳门旅游,现在被查处

县工商局原来说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来处理

我仔细看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后,在和县工商局交流时提出,按照第十八条的规定,可以由县旅游局按《旅行社管理条例》处理。

但后来县工商局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时,又改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七十三条处理,属于公司未经变更登记,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的违法行为。罚款20000元

而县旅游局在县工商局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前,就已经对我们旅行社就超范围经营一事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只是未提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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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请问下,就我描述的事情,县工商局是适用法律不当呢?还是属于正常的。此事是应由旅游局处理呢?还是工商局也可以处理!

想请懂法律的各位大大们指点下!
谢谢lmxcj及大家的解答,特别是lmxcj在QQ里面对我的帮助,我也具体咨询过律师了,和你说的一样,工商局属于垂直管理单位,无法在当地政府申请复议,得去他的上级机关复议。

即使是行政诉讼,成功的可能性还是比较高的。呵呵,你说成功的可能性在80%左右,律师告诉我有95%以上。现在由律师帮我与工商局协调,看能否由他们先撤销,不行就去诉讼。

问题解答:

你的旅行社是属于公司,所以工商按照公司法来处理是对的
法大于条例

一事不再罚是指不能对同一件事进行两次以上的罚款
如果旅游局先对你罚款,那工商局就不能再就同一件事罚款

如果旅游局没有对你罚款,那么工商可以的

1、“国内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是由工商查处还是旅游局查处,是超范围经营还是擅自变更登记事项?”:我认为,这一行为既是超范围经营,也是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1)国内旅游社的经营范围不包括国外游业务,这是超范围经营。但依据新的《公司法》,超范围经营已经不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事项,除非经营事项需要特殊批准,而国外境外游事项恰好是需要旅游局批准的事项,所以:超范围经营应由旅游局查处。
(2)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范围”,你公司在未做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擅自变更了公司的经营范围,其性质应属于“擅自变更登记事项”,这没有什么错误。公司登记是由工商局管的,所以: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事由工商查处也没有错误。

2、“县工商局是适用法律不当呢?还是属于正常的。此事是应由旅游局处理呢?还是工商局也可以处理! ”:
(1)工商局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但所做的处罚决定有些问题。
(2)我认为旅游局、工商局都有处理权限。

3、“旅游局比工商先发了限期整改通知,后来工商局又发行政处罚通知书,这是否能从一事不再罚去处理呢 ”:
我认为不能,这不属于一事不再罚的性质。因为:旅游局处理的是超范围经营问题,工商局查处的是擅自变更登记事项问题,这已经不是一事、而是两事了,法理上的所谓“一事不再罚”,是指同一性质的同一件事,不能给予两种性质相同的行政处罚,而本例中的事,虽然是同一行为,去违反了不同的法律法规,形成了两个性质不同的违法事件。两个局是从不同性质、不同方面给予的处罚,不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4、“工商局如果这几天下发<行政处罚通知书>后,我是否有必要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这条路,根据我所说的情况,可能性有多大? ”:
(1)比较大额的行政处罚罚款,应该告知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2)我认为工商局的处罚有些过重:应当是“先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才能罚款,你看一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3)如果你们是第一次超范围经营,应当是限期整改,你可以就处罚过重为由申诉。

给你一个网址,你可以参考看一下:http://news.sina.com.cn/o/2007-07-03/070012133827s.shtml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1、工商局处罚是有依据的。

2、这不属于“一事不再罚”事项。

旅游局和工商局可依据不同的法规对你的违法事项进行处罚,并不矛盾。

同一行为被行政机关从不同的方面进行处罚,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工商局没有先责令限期登记整改就进行处罚,也是违法的。可以要求听证或提起行政诉讼。

工商局的做法不违法,这个罚款有依据的.没办法,是应该交的.

上海新沪律师事务所法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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