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我于07年12月4日就业于成都市演苑集团下属单位艺苑宾馆,在岗期间宾馆经理以我工作疏忽没有交接清老板办工屋钥匙为由,提出让我主动递交一份辞职申请。
当时到该工司时社保购买工司争求我意愿没有买,但是就我离职前一个星期还和工司签下了劳动合同,经理告之我不自动申请离职会造成扣除所有风险金和当月工资的后果,所以我已经递交了辞职报告,又因为我怕他们不把我的当月工资和风险金归还于我的银行卡上所以都事隔10多天才做出要劳动仲裁的决定。
请问我要得到赔偿接下来该怎么做。
问题解答: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对你分析建议如下:
1:公司与你签订了劳动合同,以工作疏忽为由提出让你主动离职的申请,其实是公司为规避劳动合同法中员工主动离职是没有补偿金的。但按照事实来看,是公司主动辞退你的行为。因此你的问题就存在一个对公司辞退行为的确认和取证。其实公司就是以风险金和工资为要挟来迫使你主动离职,是一种要挟行为,目的是为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建议:现在公司掌握的证据是你主动辞职的辞职报告,但是你辞职报告的辞职理由是怎么写的是关键。若是写的因为个人原因则就麻烦了,是因为犯错而公司不继续聘用也对你不利。建议你到公司办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让公司开辞退书。这样才能有经济补偿金。
3:劳动仲裁的时效性现在新法延长了,以前是60天,现在是一年,因此你不必担心,直接找成都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并将其公司要挟你作出自愿离职的事实写成书面材料,书面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你的经济补偿金。
打市劳动局电话12311多打几次.应该可以给你一个月的工资.劳动法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