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我在上海东龙拉链公司打工,因患肝癌2007年3月去公司办理医疗期延长手续,公司不办将我辞退,我找公司申诉,公司承诺给我各种经济补偿和住院医疗费理赔共计十几万元,我不停向公司追索,公司总是答应,但一直拖到今年没有兑现,我欲申请劳动仲裁,公司说没有用,公司都摆平了。我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也依法受理了“南劳仲(2008)办字第673号,并于8月21日开庭审理,审理中仲裁员(1)将我的资料全部提供给对方却没有答辩资料给我。不做事实调查。(2)误导我:停发病假工资就是终止劳动关系,要我承认。(3)提醒对方提出因终止劳动关系而超劳动仲裁时效。(4)作出超时效不支持我的仲裁请求。制造了一曲仲裁把戏,验证了对方的的扬言。
现在,我的病在不断加重,并借了多少债治病,抚养两个80多岁的父母现在该怎么办,有什么办法能控诉公司违反劳动法逃避补偿,用法律武器来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问题解答: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 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第二条规定“根据目前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