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调动工作岗位,员工不从,辞职也不批,要走也要自离

发布时间:2024-05-16 05:36 发布:上海旅游网

问题描述:

公司调动工作岗位,员工不从,那肯定辞职不干,但是老板用制度压人了,辞职也得一个月,最后一句话就是要走就自离(此公司压工资3个月)...........
各位怎么办!

问题解答:

他敢!!!

他没有任何权利扣押员工工资~
可以到工商管理部门投诉!!!

新的劳动就业保障法里明确规定的:
任何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扣押员工工资,证件等等,!!!

自己看劳动法去,他符合哪条就告他哪条!

不过你告完,可能是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告也没用

什么叫官官相护,想必你也晓得,
比较妥善的解决办法就是写个辞职信

作好自己走之前的善后处理工作```
也许能最少的减少你的损失吧,

公司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了你的工作岗位,如果你能够胜任目前岗位的工作,那么现在公司提出调动你的工作岗位属于变更合同,必须与你协商,你不同意的公司无权单方面调动岗位,否则就是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的。如果你不能胜任目前岗位的工作,那么公司有权调动岗位。

由于公司要押3个月工资,属于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你可以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书面通知公司由你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公司按照你的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每做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算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你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免费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发扣压的3个月工资、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支付你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这样的事情在任何一个公司都一样的,你当然只有服从;反之你要是公司老板碰到员工不听从工作岗位调动,你该怎么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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