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我想问一下,上海是如何规定补充养老金的支付方式的?
我单位解释说,只有当工资高于上海市平均工资的3倍时,单位才为个人缴纳,这种说法合理合法吗?
难道不是按照单位在册人数全数缴纳的吗?
我想补充的是,虽然是否缴纳是由单位决定,但是单位可以只为部分员工缴纳吗?
单位现在的解释是,的确为员工缴纳,但只是一部分收入高的员工,这样难道也合理吗?
问题解答:
补充养老保险是在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政府以政策指导和政策优惠为导向,用工单位和员工共同出资,以资金积累和运作增值为主要特征,以提高出资单位员工的养老待遇为主要特点的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通俗的说补充养老保险就是不强迫缴纳的,提高员工养老待遇的养老保险。由于补充养老保险的特点,因此其是否缴纳、缴纳比例都比较灵活,可以由单位根据自身效益决定,根据不同的比例要求报有关部门备案或者批准即可。
所以,你单位的解释说什么平均工资的3倍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明明是单位不愿缴纳。不过补充养老保险不属强迫性缴纳,单位不愿缴你也没有办法,缴多少也是由单位决定的。
我不了解情况,但看你说的,感觉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