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专家:我与一家企业自2007年1月签订两年的劳动合同至2008年12月到期

发布时间:2024-05-15 00:43 发布:上海旅游网

问题描述:

请问专家:我与一家企业自2007年1月签订两年的劳动合同至2008年12月到期,本月该公司已告知书的方式通知我不再与我续约,同时告知我按照2008年1月1日执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给我一个月薪酬的补偿,请问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在我印象中每服务满一年在不续约的前提下应该补偿我一个月的薪酬,以此类推我已在该企业服务满两年,是否该公司应给予我两个月的补偿?谢谢专家!

问题解答:

这个新劳动法上按照工龄应当赔偿2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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