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上海农村建房层高与层数有何规定吗?我现在住房是97年村集体建造的2层的独立楼房,现房屋屋面大面积渗漏需要维修,如果政策允许可以加层的话,我想加层,有懂这方面规定的,求助!!!
问题解答:
《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农村个人建房按不同的地区、户型和人口计算宅基地总面积。宅基地总面积包括建筑占地面积和屋前屋后占地面积。
建筑占地面积系指居室、灶间、卫生间、楼梯、阳台等占地面积;屋前屋后占地面积系指建筑占地面积以外的副业棚舍、晒场、沼气池、化粪池、围墙等占地面积。
建筑占地不得超过批准的面积标准;屋前、屋后占地面积不得擅自调整使用。
第二十五条建筑占地面积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住房、独立的灶间、独立的卫生间等建筑占地面积,按外墙勒脚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二)室外存顶盖、有立柱的走廊的建筑占地面积,按立柱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
(三)有立柱的阳台、内阳台、平台的建筑占地面积,按立柱外边线或墙体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
无立柱、无顶盖的室外走道和无立柱的阳台不计建筑占地面积,但不得超过批准的宅基地范围;
有围墙的住宅按围墙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宅基地面积;无围墙的住宅按实际占用面积计算宅基地面积。
第二十六条农村个人建房户可申请建房用地的人数按常住户口计算,其中领取本市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建房用地按两人计算。下列非常住户口人员,可计入用地人数:
(一)家庭成员中的现役军人、在校学生;
(二)在城镇工作,但未分配住房的配偶;
(三)要求与子女同住的居住他处的老人(同住子女以后不得与老人分户建房,老人户口不得重复计算建房用地人数或分摊给其他子女);
(四)返回农村原籍定居的港、澳、台同胞;
(五)县(区)人民政府规定可予计算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七条蔬菜区(包括国营农场、国营林场、国营牧场、国营渔场)农村个人建房户的建房用地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四人以下户(含四人)的宅基地总面积不得超过一百五十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八十平方米。不符合分户条件的五人户可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增加宅基地总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
(二)六人户的宅基地总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九十平方米。不符合分户条件的六人以上户可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增加宅基地总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
粮棉区农村个人建房户的建房用地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四人以下户(含四人)的宅基地总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九十平方米。不符合分户条件的五人户可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增加宅基地总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
(二)六人户的宅基地总面积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平方米。不符合分户条件的六人以上户,可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增加宅基地总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
农村集镇个人建房户用地以建筑占地面积为准。四人以下(含四人)建房户的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四十四平方米;不符合分户条件的四人以上建房户可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增加建筑占地面积。
不符合分户条件的建房户增加建筑面积的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八条需原地翻建或按规划移地迁建住房的,应办理用地手续,并按前条规定的建房用地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围垦不满五年的垦区,移民房屋宅基地总面积不得超过二百五十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不得超过一百二十五平方米。
围垦满五年的垦区,按粮棉区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经批准买房或建新房时保留原住房的宅基地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合并为一户计算。
第三十一条农村个人建房朝向为南北向或朝南偏东(西)向的房屋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的一点四至一点六倍;朝向为东西向的房屋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一点二倍。
集镇、老宅基地按前款标准改建确有困难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房屋间距可适当缩小。朝向为南北向或朝南偏东(西)向的房屋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一点二倍;朝向为东西向的房屋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一倍。
集镇建房的建筑间距用地属于公用土地,不得擅自占用。
第三十二条农村个人建房每层的高度不得超过三点三米。相邻房屋山墙之间(外墙至外墙)的间距一般为一点五米,最多不得超过二米。
第三十三条农村个人建房确需建围墙的,不得妨碍公共通道,不得影响四邻通风采光,不得将自留地、竹园地、承包地等农业用地圈进围墙,不得超过批准的宅基地范围。
一般村民宅基地为“一户一基”,最多三层为合法,但还要考虑周边规划要求,如机场附近层高限制等。
你的老房渗漏确需改造,应先请房产部门做个危房鉴定,在向村里写个申请、盖上章,就可以通过乡镇上报审批了。
这个你要申请的,主要是市政规划他们在管,因为这边是怎么规划的,他可以审批你的项目
基本上在四层,层高在3米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