奚某的妻子张某是被告上海某制衣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

发布时间:2024-05-12 17:54 发布:上海旅游网

问题描述:

1993年11月,该公司以张某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以本公司为受益人。保险金额达人民币10万元。1994年4月,张某乘公司汽车出差,途中因车祸身亡。
制衣公司认为:自己是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理应得到保险赔偿。奚某认为: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的近亲属,而不应该是单位法人或其它无关的人。于是,向法院起诉,诉请获得保险合同中约定的10万元保险金。
请问在什么情况下,奚某可得到部分保险金,注意是“部分”。

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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